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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 7:21,23) 肢體中犯罪的律和保羅心中的律有什麼分別?兩者是什是指到什麼?

律”,卻是出於內在的規律所驅使的意思。保羅是在描寫他內心中兩種恆常不變的影響力: (1) 良心為善的意願,心中喜歡神旨意的律- “心中的律”  (2) 強烈犯罪的傾向-“肢體中犯罪的律” 上述兩種力量形成兩種規律在他心中交戰,而不是在敘述他被兩種“律法”所限制。 但屬肉體的人,怎能希望藉着遵守屬乎靈的律法得神的喜悅呢?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怎能擺脫罪的壓制,不作罪的奴僕,而事奉永活的神呢?這是絕望的嘆息。 因此引到回到主耶穌面前,藉著信靠主得勝,才是唯一的出路!

7.4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7-18) 為何保羅說不是他做,明明是他自己運用自由意志去犯罪?住在我裏頭的罪是什麼?

我們都有類似那種“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的交戰。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應去追求順從生命聖靈的律生活。在這裏保羅就敘述他自己怎樣從經歷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悅,和怎樣認識他肉體的無能。 我們對於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怎麼會有這種不能自制的情形呢?為甚麼會作出與自己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經賣給罪了,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作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呢?因為,這表示我的良心在見證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該作的。我的良心見證了律法所說的“不”是對的,並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裏,是我自己無力勝罪,而落在律法公義的審判裏,因為連我自己本來的願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說的去行;但豈知我卻受制於另一種力量(肉體的邪情私慾)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意思是: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即住在我裏頭的罪(肉體的邪情私慾)驅使我作的。我既沒有能力勝過那比我更強的罪的權勢,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不但認識到他不能憑行善得救,他也認識到在他的“肉體”裏面根本沒有良善。“肉體”是根本不能做出甚麼“好”來的。不少信徒雖然知道得救不能憑行善,但在得救以後卻想憑自己行善。這裏保羅指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除非我們不活在“肉體”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裏,否則我們不能真正行善。 因不斷犯罪的我已經因罪墮落和敗壞了我原本良善的生命,“罪”把我擄去叫我犯罪, 使我作了它的奴隸,不得不順從它,因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總而言之,保羅是用他的經歷說明,信徒如何不能憑行律法稱義,也如何不能憑肉體行善、過成聖的生活

7.3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羅7:8) 為什麼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沒有律法之先,人已經犯罪,成為罪的奴隸,罪的影響力已存在。

“罪”變成會利用機會的,在人裏面發動貪心,會“引誘”和“殺死”我們的。這罪顯然不是指罪行的,乃是指我們肢體中的邪情私慾,透過過去屢屢犯罪的壞習性和的強化的自我中心思維,就後天形成要犯罪的“律”(強烈傾向)。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 沒有律法,“罪”則因人覺悟不到他裏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罪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律法說“不可貪心”,貪心既不會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顯出我們裏面不但有貪心,而且有諸般的貪心,這就顯出罪的活躍,並顯出我對於勝罪與守律法的無能。所以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這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我還不覺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意思是:有了誡命之後,我努力守誡命的結果,我就發覺我是被定罪的,是沒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該死的。我不但犯誡命,還一再犯許多誡命,我對於罪毫無得勝的能力。

7.2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 7:7) 沒有律法我們也知道何謂貪心,為何保羅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肉體的惡慾因律法反而挑動起來,那麼豈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惡慾挑動了嗎?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人的惡慾,並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顯露出來的。如果我們想靠守律法過成聖生活,我們就反而覺得仿彿是律法挑起我們的惡慾;但如果我們按神賜律法的目的來了解律法的功用,就會知道並非律法有罪,乃是我們自己有罪,而律法顯明了我們的罪 是律法叫我貪心嗎?不是,是律法引誘我貪心嗎?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貪心”在我裏面,但我並不覺得、也不認識我自己有貪心;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卻一而再地起貪心,於是我才知我有貪心,所以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7.1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羅7:5) 什麼是屬肉體?為何因律法會產生惡慾?

「屬肉體」意思是「肉體的」,「世俗化」, 與屬靈的相反,只有從有邪情私慾的肉體中解脫,我們才能突破世俗,邁向成聖。 時常照著世人的樣子而失敗而犯罪,就是表明這人是屬肉體的。屬乎肉體的就是跟從世俗的價值觀. 屬乎肉體就是『照著世人的樣子行。』 『弟兄們,我從前對你們說話,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只得把你們當作屬肉體,在基督裡為嬰孩的。我是用奶餵你們,沒有用飯餵你們;那時你們不能吃,就是如今還是不能。你們仍是屬肉體的;因為在你們中間有嫉妒分爭,這豈不是屬乎肉體,照著世人的樣子行麼?』(林前3:1) "那時你們不能吃,就是如今還是不能。" 屬肉體的人長久停留為嬰孩階段,毫無長進(來5:11-14)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其實是指惡慾因律法而顯明出來。律法禁止各種情慾的事,但當我們還屬肉體, 無力勝過各種邪情惡慾,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顯明我們的惡慾在心中發動,證明我們是應當被定罪的。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也有惡慾因律法反而被挑動起來的意思。比如:客廳中陳設着一個貴重的花瓶,自從孩子們的母親吩咐他們不許打破那花瓶之後,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終於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親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們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們的好奇心卻是因母親的吩咐而挑動起來的。我們裏面也有各種的惡慾,律法既然沒有給人勝過惡慾的能力,那麼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裏面的惡慾被觸動起來,要試着去冒犯,所以保羅說“因律法而生的惡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