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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 (來7:22) 什麼是中保? 耶穌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有什麼角色和職能?為什麼稱呼這是更美之約?比前約有什麼優勝之處?

既然基督不是按舊約的律法軟弱條例而立的,乃是完全照新約的方式,根據神自己的信實與無窮生命的大能並由神起誓而立的,這樣,祂就作了更美之約(新約)的中保;這樣的中保,能擔保使信祂的人,藉著祂可以在祂裏面得着神在新約下所給人的一切福分。 中保的角色: 中保(“mediator”)原文是擔保人(surety)、 是一個在兩方之間調解的人、也擔保雙方能夠守約的責任和要求。耶穌作為中保,連接了神和人類之間的關係、祂不僅是神的代表,也是人類的代表、同時具有神性和人性,因此能夠在神和人之間建立聯繫。 舊約是神與以色列人所立的約,基於律法。然而,這約有瑕疵,因為人無法恆久完全遵守律法。 而新約是基於更美之應許立的,不再依賴人的遵守,而是依靠耶穌恩典的救贖工作。這使得新約更美,因為它不再受限於人的軟弱和不完美。 優勝之處: 更美的中保:新約的中保是耶穌基督,祂是我們在天上真聖所供職的大祭司。舊約的祭司只能暫時獻祭,而基督一次成全了贖罪的事,並且坐在至大者寶座的右邊,成為我們的中保。 更美的職任:耶穌基督的職任超越了地上的大祭司。祂不僅是在天上真帳幕供職,而且祂所獻上的不同於地上祭司的獻祭。基督的職任更美,因祂一次成全了贖罪的工作。 天上事的影像:舊約祭司所供奉的事是天上事的影像,豫表基督救贖工作的價值。雖然不及天上真帳幕中的大祭司所作的,但這些地上祭司的供奉也有其意義。 總之,新約帶來了更美的中保、更美的職任,並將天上事的影像呈現給我們。 新約的優勝之處在於耶穌的犧牲。祂流血捨身,成就了新約,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使我們可以藉著信心得救。 耶穌的中保角色使新約成為永恆的有效,不再需要不斷犧牲動物或遵守律法條例。這是舊約所無法比擬的。 總之,耶穌作為更美之約的中保,連接了神的應許和人類的需要,使我們能夠藉著祂的救贖進入永恆的關係。 舊約和新約的關係是一致性的: 舊約和新約彼此互相印證,並且有一致性。舊約是新約的根基,宣布上帝對人類的救贖計劃,引導人們走向基督, 而新約則是舊約的果子。 雖然舊約和新約在形式和條例上有所不同,但實質上並無矛盾。新約取代了舊約,但並未廢除它,而是成全了它。

7.4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來7:18-19) 如果先前律法的條例軟弱無益,一事無成、為什麼當初神要頒布給以色列人,並要求他們遵守呢?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按上下文論及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之律法,因此這是指舊約律法下之祭司體制而言。按12節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可見職任與相關的律法乃是同時更動,同屬一體制的。 整個舊約祭司的體制,已經被證明是軟弱無益的,一方面是指人本身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羅8:3),另一方面指這體制在除罪和贖罪方面是軟弱無益的。律法原只是使人知罪(羅3:20),並不替人除罪。舊約牛羊的血,事實並不能除罪(來10:4),不過是預表那以後要來背負世人罪孳的(來11:1)。“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沒有律法之前人雖然已經有罪,但神“外添”了律法之後,人的罪就被“顯多”。所以律法的功用,乃是使人知道自己的罪(羅7:7),並知道罪的結局的危險(羅6:23),從而使人不靠自己,乃信靠基督寶血的救贖(加3:23-24)。所以,如果人仍想依靠律法的條例,以除罪得救,顯然是“無益”的。   “所以廢掉了”,這些律例,既已在以色列人身上證明在除罪上是“軟弱無益”的,又已經把人圈在罪中,顯出其使人知罪的功效,直到“因信稱義”的真理顯明出來(加3:23-25)。 “廢掉”在原文是廢棄,舊約的祭司體制確已“廢掉”,聖殿被毀,獻祭的事亦已停止,但那新約更美之大祭司的職任,卻正繼續下去,並且那些在基督裏蒙揀選的人,也都因信得生而成為“君尊的祭司”了(彼前2:9)。 所謂“廢掉”實即不沿用那種舊約制度下的條例而已。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這句話解釋上句“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的原因。所謂一無所成,就是指上文所論使人“能得完全”方面(7:11,9:10),和下文所論使人能進到神前方面(7:25),是一無所成的 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6:14) 得救的方法不是憑行律法,乃是憑信心,生活準則是根據律法的精意 :“愛”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羅6:14)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 所以新約信徒所遵守的,不是逐條屬字句的律法,乃是以愛為總法則的“律法”,以愛為行事生活之總則的新命令是“沒有律法禁止”。順從聖靈,才是神所給信徒行事的範圍。遵守舊約律法,並不能使信徒的道德達到更高的水準,不過限定他們在一個範圍有限的條文上,而使他們忽略了那範圍更廣泛更活潑的生活—就是以愛為準則,以聖靈為引導的生活。 既然律法...

7.3 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來 7:12) 為何祭司職任已更改?律法不是一點一劃也不能被廢去嗎?為何也必須更改?

亞倫祭司的職任是根據律法的條例,這樣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因為已改為近完美的祭司體系:按麥基洗德等次立的祭司),則和祭司職任有密切關係的律法也就必須“更改”。所以耶穌基督為大祭司的職任不是根據舊約的律法,因為按照舊約的律法,基督既不是亞倫的後裔,就不能任大祭司之職。 亞倫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所受的律法,既證明不能使人完全,而需要神按另外的等次興起一位大祭司,當然律法也必須“更改”了。亞倫祭司職任下的律法,無非是屬外表的、屬禮儀的和屬字句的,但在這更美的大祭司—耶穌基督—職任下之律法,乃屬心靈的、屬信心的,和屬“精意”的(羅7:6;林後5:7,3:3-6)。前者不能恢復人與神的關係完全正常;後者乃是能使“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的(來10:14-16)。 “更改”: 原文是移動到另一個地方、改變、更新。 這“更改”的意思,絕非說在舊約宣佈的律法須要更正、修改;也絕不是說神的信實方面有甚麼改變;乃是說,由於人的軟弱不能遵守舊約律法的結果,神就另立新約下,由神的兒子成為人去滿足新約的要求,使人與祂親近。神不是把舊約的律法修改更正後給我們遵守,神乃是透過新約訂立, 更新約的要求,使人有得救的希望。

7.2 因為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的時候,利未已經在他先祖的身(原文是腰)中 (來7:10) . 麥基洗德迎接亞伯拉罕膝下仍無子,為何說利未已經在他的身中?

亞伯拉罕既是利未的曾祖父,雖然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十分之一的時候,利未尚未出生;但利未既是亞伯拉罕的子孫,屬於亞伯拉罕的血統,則在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十分之一的時候,可以說利未也已經藉着亞伯拉罕向麥基洗德納了十分之一了。因為亞伯拉罕是以色列人的始祖、他是代表整個以色列民族(包括利未人)向麥基洗德奉上十分之一。既然這樣利未按地位而言,也是向麥基洗德納十分之一的,則麥基洗德為大祭司的職任,當然是超過利未人的祭司了。

7.1 他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來 7:3) 在這裏收十分之一的都是必死的人;但在那裏收十分之一的,有為他作見證的說,他是活的;(來7:8 ) 麥基洗德也是人,一生必然有生和死,為何聖經說他無父、無母、無族譜、無生之始、無命之終?

按下文的話,“這人是何等尊貴呢!”可見麥基洗德乃是像一般人一樣,既是“人”當然就不會無父、無母、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了。連耶穌基督為人之時亦有生死。所以這裏所說“無父無母”,並非指他是沒有生他之父母的,乃是說聖經未記載他父母的名字,和他家庭的背景。下句“無族譜”可為無父,無母的解釋,所謂“無父無母”的意思,就是無父母宗族的記載的意思。末二句“無生之始、無命之終”也是相同的意思,就是沒有記載他的生之始與命之終。聖經不記載他的家譜是表示他作為自高神的祭司不是由於血統和家族背景,而是依據神親自揀選設立的。 聖經首次記載麥基洗德的事,就論及他是至高神的祭司,出去迎接亞伯拉罕(創14:18-20)。此後過了大約一千年,在詩114:中再提到他的名字,直到本書中再見到他的名字時,已經又隔了一千年的時間。究竟他生命的開始是怎樣,和他生命的終結是怎樣,無人知道。聖經所告訴我們的,只是關於他職任的尊榮而已。 像這樣一位無從稽查其父母、族譜、生死的人,正是宜於預表那位無始無終,是神的兒子而為大祭司的耶穌基督。按舊約規則,無族譜的人,是不能作祭司的。但麥基洗德是無族譜而作了至高神的大祭司,就表明他的職任全然不與亞倫同等,或同歸一例。 “乃是與神的兒子相似”,這句話證明麥基洗德不是神的兒子,只是與神的兒子相似而已。這“相似”的意思並非每一方面都相同,乃是指某些方面相似,足以預表神的兒子罷了 麥基洗德預表基督為大祭司,只是在職任之尊貴,超凡的等次,與無始無終之生命方面而已.

7.3 你看,你們依着神的意思憂愁,從此就生出何等的殷勤、自訴、自恨、恐懼、想念、熱心、責罰(或譯:自責)。 在這一切事上,你們都表明自己是潔淨的。(林後7:11) 為甚麼基督徒需要“自恨”、“恐懼”、“自責”?為甚麼要自己恨自己、自己責備自己、主不是已經完全赦免和接納了我們嗎?自恨自責有用嗎?在愛裡沒有懼怕約壹4:18)、為何在此又懼怕呢?

哥林多人的悔改生出六個結果(原文每一個都用「何等」作引介): (1)何等“自訴”: 辯護(defense) 不找藉口為自己的過錯開脫 (2) 何等“自恨”:原文忿恨, 惱怒(indignation) 嬲自己不應該如此誤解和對待保羅,要除去與保羅和好的障礙 (3)何等“恐懼”:原文敬畏(fear) 因敬畏神而謹慎地生活、不敢輕易犯罪得罪神 (4) 何等"想念": 希望早日見到保羅 (5)何等"熱心": 願意積極地順從保羅的教導,承認他使徒的權柄 (6)何等“責罰”:原文懲罰 (vengeance 、 avenge) 甚為自責過去的行為,才能痛定思痛,決心避免再犯。

7.2 因為依着神的意思憂愁,就生出沒有後悔的懊悔來,以致得救;但世俗的憂愁是叫人死。(林後 7:10) 世俗的憂愁與依着神的意思憂愁有甚麼分別?甚麼是"沒有後悔的懊悔"?

"如今我歡喜,不是因你們憂愁” 保羅如今所以歡喜,不是單因為信徒受責而難過,更是因為他們受了責備以後,就照着神所感動的,在神面前為他們的罪憂愁難過,為這個緣故保羅就歡喜。 正因這種為罪憂愁的態度,使他們的靈性得到復興。 反之,他們如果把保羅的責備,看作是人的惡待,他們的靈性就可能因此受虧損(對保羅懷怨在心)。所以保羅說:“你們依着神的意思憂愁,凡事就不至於因我們受虧損了。” 這“以致得救”不是指靈魂的得救,而是指他們從失敗之中起來,有勝過罪的能力。因為保羅在這裏不是為哥林多人的靈魂滅亡憂愁,而是他們過去的失敗憂愁,所以這裏所說的得救,也不是指靈魂的得救,而是指生活上勝過罪惡的“得救”。 “依着神的意思憂愁”,不是普通世俗的憂愁。那就是說如果我們為自己的失敗憂愁難過,卻沒有想到應該回轉向神,也沒有想到神的恩典夠我們使用,也靠着祂的恩典得到赦免、勝過失敗,那就只是世俗的憂愁了。這樣的憂愁,徒然為失敗憂傷,對靈性生命沒有益處。 怎麼知道他們的憂愁是合乎神的旨意呢?因他們的憂愁生出了殷勤、自訴、自恨、恐懼、想念、熱心、責罰等事,而不是生出徒然的悲觀、灰心、失望、自暴自棄。所以他們的憂愁,是合神旨意的。 “沒有後悔的懊悔" “後悔”原文表示後悔regret, to repent 知錯而已,但並非是心意的轉變,不是悔改, 「懊悔」原文為悔改, 表示回心轉意,更新 (To change one's mind),有棄舊從新之意,是人內心的轉變. "沒有後悔的懊悔"應譯作“沒有後悔的悔改”,意乃表示一種極為真實而堅定的悔改,因為按著神的旨意來悔改的,就不會後悔這個悔改,既然悔改,就決心靠主不再犯罪了。

7.1 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既有這等應許,就當潔淨自己,除去身體、靈魂一切的污穢,敬畏神,得以成聖。(林後7:1) 甚麼身體的污穢、甚麼是靈魂的污穢?我們信主時承認自己的罪,神就赦免我們一切的罪( 約壹1:9),但是我們的生命是否仍會被污穢?若污穢了怎麼辦?

身體的污穢指一切與放縱肉身有關的私慾;心靈的污穢,指內心的不忠、不虔,也包括心思方面的罪。但保羅絕無意認為某些罪只污穢身體,不污穢靈魂,因為實際上人的靈魂與身體是緊密不分的,只不過身體是人所能見能摸的,靈魂卻是人所不能看見或觸摸的。所以,身體的污穢偏重於顯露的罪,靈魂的污穢偏重於心思方面的罪,保羅的意思是各方面的污穢都要潔淨。 我們信主後,承認自己的罪,接受耶穌為救主,一切的罪都被主寶血洗淨和赦免,但是作為“器皿”,我們仍可以被罪污穢,使我們不能符合神所使用,所以我們要求主賜我們手潔心清的心,和勝過罪惡能力,分別為聖,作聖潔的器皿為神所用。

7.6 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林前7:38) 新約初期的社會似乎都是父母之命作兒女婚姻最終決定,為何保羅說不出嫁會比出嫁好呢?真的嗎?

按當時的文化習俗,嫁女兒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兒長大了,過了年齡還沒有出嫁,就是父親對女兒有不合宜之處。所以保羅在這裏說,如果有人以為對女兒“有不合宜”而應該婚嫁的話,就可以隨意辦理,不算有罪。 聖經並不贊同父母強逼不願意出嫁的女兒出嫁。反之,父母雖然可以為女兒作主,卻也要得女兒的同意。“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林前7:37) 作父親決定不把女兒出嫁有幾個條件:   A. “心裏堅定”:就是對神的旨意清楚沒有疑惑。   B. “並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兒肯讓他作主,得女兒同意。   C. “沒有甚麼不得已的事”:環境上沒有困難。比方女兒已經有了相愛對象,必須結婚 如女兒也同意父親的意見,他可以把女兒留下不出嫁。   D. “心裏又決定…”:父親的內心有這樣的感動。 最重要還是不出嫁的目的和原因,是否為著更專心更多時間事奉神,還是自私留下女兒照顧自己或其他擔憂

7.5 弟兄們,我對你們說:時候減少了。從此以後,那有妻子的,要像沒有妻子; 哀哭的,要像不哀哭;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置買的,要像無有所得; 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因為這世界的樣子將要過去了。 (林前7:29-31) 為什麼有妻子的,會像沒有妻子的?快樂的,要像不快樂的?用世物的,要像不用世物的?

"因現今的艱難,據我看來” 保羅是針對當時艱難的時局。他認為在變幻無定的世代中,一切都是暫時的、沒有保障的,在這種情況下的人,不如“守素安常”的好。有妻室的不要求解脫;沒有妻子的,也用不着為娶妻焦急。婚嫁都不是犯罪,但在變亂的時候,這些人難免在肉身上會遭受苦難。所以保羅認為守獨身的人總可以免去妻離子散的痛苦。 主來的日子已經近了。一切事已到了末後的階段。有妻室的可能因變亂分開,就像沒有妻室的一樣。人生的遭遇有時快樂、有時痛苦,有時富裕、有時貧窮,但不論快樂痛苦,富裕貧窮,也都是很快就轉變的。有人苦盡甘來,有人樂極生悲,這一切既都如此變幻無常,信徒對這世界的虛榮、物質的享樂,就不要抱太認真的態度,應該把世事看得淡薄些,就不至因世事的變遷而灰心失望了。 對物質世界採取消極的態度, 乃是要準備我們的心,對於神的國和屬靈世界的事,採取積極的態度。我們在世上不過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們活着既不是為肉身的生命,也不是為今世的虛榮,乃是為神的國.

7.4 你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脫離;你沒有妻子纏着呢,就不要求妻子。 (林前7:27) 為什麼保羅用“纏著”形容妻子與丈夫1生活呢?沒有妻子纏著就不要求妻子?求妻子有問題嗎?

纏繞著原文: 1) 捆綁 2) 綁在....上 3) (法律與職責的) 約束 ( 羅 7:2; 林前 7:27 ) 所以不是說妻子是負累而是在法律援責任上,婚約是對丈夫是有約束力的。 求妻子是沒有問題的,只是按當時的艱難情況,保羅建議不需要刻意強求妻子,否則會多了一種約束,在艱難時,如果能夠有自由和彈性作抉擇會容易一些。抉擇只需單單討主的喜悅,而不需考慮也要討妻子的喜悦。

7.3 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原文是弟兄)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 (林前7:14) 為什麼不信的配偶可因著信的一方成了聖潔?不然兒女就不潔淨,何解?

“成了聖潔”不是靈性方面的聖潔,而是身體方面的聖潔(或婚約的聖潔),也就是指夫妻間性生活的關係聖潔而言,因為上下文都提到夫妻同居的生活問題。 哥林多信徒有一種錯誤的觀念,以為跟不信主的配偶過夫婦的生活,會使他們成為不聖潔,所以有人想要跟不信的配偶離開。保羅解釋不信的配偶會因為對方信了主成了聖潔。雖然不信的配偶不會像信主的配偶對兩性生活來得有節制,知道它的崇高意義;但是卻也會因信主的對方已經明白性生活的意義,不至在性生活上過分放縱,也就使他們的性生活成為聖潔。 性的快感和生育的機能,既都是神賜給夫婦兩性的天然本能,也當像神所賜給我們的其他才能一樣,分別為聖。夫妻同房,既是必須雙方一同進行的,這樣,夫妻的任何一方若知道按神的旨意享受正常的夫婦生活,不是一味追求淫慾,放縱無度,則對方當然也就因而在性生活上分別為聖了。 “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兒女是夫婦同居生活所生出來的,如果夫妻同房這件事不聖潔,他們所生下的兒女豈不也是不聖潔麼?但夫妻性生活是聖潔的,所以所生下的兒女也是聖潔的。這裏的聖潔不是指屬靈方面,乃是指夫妻性生活的合法關係方面。

7.2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林前 7:5) 夫妻是否必須同房,除了專心禱告暫時性質外不可分房睡,對嗎?

夫妻之間的互相尊重,這裏是特別指性生活,雙方要用“合宜的分”彼此相待—互相尊敬,互相適應。既不該任意放縱性慾,也不該無故的不肯盡夫妻同居應有的本分。 夫妻分房的條件: (1)“兩廂情願”,雙方同意 (2)為要專心禱告的時候。(3)只可以暫時分房。“免得撒但趁着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 可能當時哥林多信徒中有人以為夫妻分房比較屬靈,或藉以表示自己更能克制肉慾。其實這種不正常的禁制,可能給魔鬼有機會在夫妻的任何一方“情不自禁的時候”,引誘他們。 當然, 年紀大了, 彼此的性慾需要減少,反而有些人分開床睡眠質素會更好,避免另一方夜間起床弄醒對方或鼻鼾聲太大影響入睡,也是可理解的分房睡覺之原因,最重要還是雙方協商和互相尊重。

7.1 論到你們信上所提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 (林前7:1) 為什麼男不近女倒好?

保羅提出避免淫亂的兩種方法:(1) 消極:“男不近女倒好”, (2) 積極:“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 聖經從沒有把男女正當的結合當作是不潔淨的事,反而是有益的、應該的。婚姻是神所設立的,絕對神聖。男女藉着婚姻制度而結合,是神所喜歡與悅納的。 “男不近女倒好".  “近”原文是觸摸或貼近之意,較可能指男女肌膚之親.  “女”字原文指妻子或婦人(已婚)。 保羅認為男女節制肉慾,在原則上是好的。但男女嫁娶而過正常的同居生活,也是防止落入淫亂的好辦法。除非有獨身恩賜,要避免淫亂,不能單憑消極地禁制慾念,勉強守獨身。所以除非有神特別的恩賜,男女結婚過着正常的夫婦生活也是美事。 結婚可以減少犯淫亂的罪的機會。反之不合理的禁慾,倒可能增加受試探的機會,“各有自己的…”這句話含有夫妻應當正式結合,各自屬於丈夫或妻子。

7.5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羅 7:21,23) 肢體中犯罪的律和保羅心中的律有什麼分別?兩者是什是指到什麼?

律”,卻是出於內在的規律所驅使的意思。保羅是在描寫他內心中兩種恆常不變的影響力: (1) 良心為善的意願,心中喜歡神旨意的律- “心中的律”  (2) 強烈犯罪的傾向-“肢體中犯罪的律” 上述兩種力量形成兩種規律在他心中交戰,而不是在敘述他被兩種“律法”所限制。 但屬肉體的人,怎能希望藉着遵守屬乎靈的律法得神的喜悅呢?一個已經賣給罪的人,怎能擺脫罪的壓制,不作罪的奴僕,而事奉永活的神呢?這是絕望的嘆息。 因此引到回到主耶穌面前,藉著信靠主得勝,才是唯一的出路!

7.4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做的。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7:17-18) 為何保羅說不是他做,明明是他自己運用自由意志去犯罪?住在我裏頭的罪是什麼?

我們都有類似那種“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的交戰。律法不但叫罪人知罪而信靠基督,律法也使信徒知道自己不能行善,而應去追求順從生命聖靈的律生活。在這裏保羅就敘述他自己怎樣從經歷中知道,他不能靠自己努力行善,求神喜悅,和怎樣認識他肉體的無能。 我們對於罪有不由自主的苦衷。我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怎麼會有這種不能自制的情形呢?為甚麼會作出與自己良心相背的事情呢?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是已經賣給罪了, “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作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呢?因為,這表示我的良心在見證我所作的是我所不該作的。我的良心見證了律法所說的“不”是對的,並不是律法把我陷在罪裏,是我自己無力勝罪,而落在律法公義的審判裏,因為連我自己本來的願望,也是想照律法所說的去行;但豈知我卻受制於另一種力量(肉體的邪情私慾)的支配,以致我作了律法所要定罪的事。   “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意思是:這不是我本意所要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即住在我裏頭的罪(肉體的邪情私慾)驅使我作的。我既沒有能力勝過那比我更強的罪的權勢,我就只好作“罪”所要我作的了。 不但認識到他不能憑行善得救,他也認識到在他的“肉體”裏面根本沒有良善。“肉體”是根本不能做出甚麼“好”來的。不少信徒雖然知道得救不能憑行善,但在得救以後卻想憑自己行善。這裏保羅指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除非我們不活在“肉體”中,只活在基督的新生命裏,否則我們不能真正行善。 因不斷犯罪的我已經因罪墮落和敗壞了我原本良善的生命,“罪”把我擄去叫我犯罪, 使我作了它的奴隸,不得不順從它,因我根本行不出任何“良善”;甚至我只能“立志行善”,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總而言之,保羅是用他的經歷說明,信徒如何不能憑行律法稱義,也如何不能憑肉體行善、過成聖的生活

7.3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羅7:8) 為什麼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沒有律法之先,人已經犯罪,成為罪的奴隸,罪的影響力已存在。

“罪”變成會利用機會的,在人裏面發動貪心,會“引誘”和“殺死”我們的。這罪顯然不是指罪行的,乃是指我們肢體中的邪情私慾,透過過去屢屢犯罪的壞習性和的強化的自我中心思維,就後天形成要犯罪的“律”(強烈傾向)。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 沒有律法,“罪”則因人覺悟不到他裏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罪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律法說“不可貪心”,貪心既不會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顯出我們裏面不但有貪心,而且有諸般的貪心,這就顯出罪的活躍,並顯出我對於勝罪與守律法的無能。所以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這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我還不覺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意思是:有了誡命之後,我努力守誡命的結果,我就發覺我是被定罪的,是沒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該死的。我不但犯誡命,還一再犯許多誡命,我對於罪毫無得勝的能力。

7.2 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羅 7:7) 沒有律法我們也知道何謂貪心,為何保羅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肉體的惡慾因律法反而挑動起來,那麼豈不是律法不好,把人的惡慾挑動了嗎?保羅的回答是“斷乎不是”。人的惡慾,並非因律法才有的,乃是因律法才顯露出來的。如果我們想靠守律法過成聖生活,我們就反而覺得仿彿是律法挑起我們的惡慾;但如果我們按神賜律法的目的來了解律法的功用,就會知道並非律法有罪,乃是我們自己有罪,而律法顯明了我們的罪 是律法叫我貪心嗎?不是,是律法引誘我貪心嗎?也不是,是我自己早已有“貪心”在我裏面,但我並不覺得、也不認識我自己有貪心;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卻一而再地起貪心,於是我才知我有貪心,所以說律法是叫人知罪的。

7.1 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羅7:5) 什麼是屬肉體?為何因律法會產生惡慾?

「屬肉體」意思是「肉體的」,「世俗化」, 與屬靈的相反,只有從有邪情私慾的肉體中解脫,我們才能突破世俗,邁向成聖。 時常照著世人的樣子而失敗而犯罪,就是表明這人是屬肉體的。屬乎肉體的就是跟從世俗的價值觀. 屬乎肉體就是『照著世人的樣子行。』 『弟兄們,我從前對你們說話,不能把你們當作屬靈的,只得把你們當作屬肉體,在基督裡為嬰孩的。我是用奶餵你們,沒有用飯餵你們;那時你們不能吃,就是如今還是不能。你們仍是屬肉體的;因為在你們中間有嫉妒分爭,這豈不是屬乎肉體,照著世人的樣子行麼?』(林前3:1) "那時你們不能吃,就是如今還是不能。" 屬肉體的人長久停留為嬰孩階段,毫無長進(來5:11-14)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其實是指惡慾因律法而顯明出來。律法禁止各種情慾的事,但當我們還屬肉體, 無力勝過各種邪情惡慾,反倒因律法的禁止,更顯明我們的惡慾在心中發動,證明我們是應當被定罪的。   “因律法而生的惡慾”,也有惡慾因律法反而被挑動起來的意思。比如:客廳中陳設着一個貴重的花瓶,自從孩子們的母親吩咐他們不許打破那花瓶之後,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終於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親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們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們的好奇心卻是因母親的吩咐而挑動起來的。我們裏面也有各種的惡慾,律法既然沒有給人勝過惡慾的能力,那麼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裏面的惡慾被觸動起來,要試着去冒犯,所以保羅說“因律法而生的惡慾”。

7.4 司提反殉道前最後的講道, 有什麼特徵和論點?

彼得講道引用舊約先知所預言的彌賽亞,並強調耶穌爾復活了,得罪了祭司和不信復活的撒都該人(法利賽人的拉比迦馬列那時的立場是由得使徒),而司提反講道把以色列整個歷史(從亞伯拉罕直到耶穌基督)來辯證以色列的歷史是神的作為,得罪了自以為義的法利賽人(其後掃羅來也積極參與逼迫門徒): (1) 以色列人總是拒絕神所差派的先知,眼前的宗教領袖也做了同樣的事,拒絕了彌賽亞,延續其祖先悖逆神。 當神興起約瑟時,他的弟兄拒絕他。當神用摩西的時候,他的同胞拒絕他,神興起眾先知,以色列人也拒絕。證明以色列人硬著頸項,心與耳未受割禮的人,常對抗聖靈。 (2) 早在有聖殿之前,人就敬拜神,因為神並不局限住在聖殿 敬拜神不受時空限制,是普世的、是屬靈的;神呼召亞伯拉罕非在聖地,而是在充滿偶像的吾珥,後來到了哈蘭, 再到聖地,神仍然與他同在。雅各把以色列人帶到埃及、摩西領以色列人出埃及,在曠野,神仍然一直在不同的地方與他們同在。 神是個靈;所以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4:23) 主說,天是我的座位,地是我的腳凳;你們要為我造何等的殿宇,哪裏是我安息的地方呢?這一切不都是我手所造的麼?(徒7:49-50) 因此敬拜神不一定要在聖地和聖殿。 (3) 敬拜神不是單靠聖殿和肉身的割禮;神要的不是表面的,而是內心的(心和耳的割禮);如果外表虔誠敬拜神,內心卻遠離神,這絕非神所喜悅的。 (4)   亞伯拉罕要相信神還沒有實現的應許,用信心來看神的作為,希望以色列人也同樣效法 (5)    信仰的重點乃是神自己,神的旨意和引領, 而不局限在特定的地點得到神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