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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雅2:21)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雅2:23)神首次稱亞伯拉罕為義是在何處境?當時亞伯拉罕做了甚麼以致神稱他為義?和這裡因行為再稱義?

為甚麼雅各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創15:6;羅四章;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 上述亞伯拉罕稱義的行為是指獻以撒的事。 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且在他得着稱義經歷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9-11)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是在他受割禮約廿年後的事(參創22:6),距離首次稱義以後約三十年了。 “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  (創22:1)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着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 “亞伯拉罕因着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來11:17)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真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歷也是實在的。 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着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着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地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麼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 因此這裏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信心必須有行為來成全。

2.5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8) 如何能“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為何這樣說?

本節說明信心與行為的不可分割。 我們絕不能說這個人有信心,那個人有行為,是各有長短,仿彿這是各不相同的兩樣東西, 各人可以只需有其中的一樣,這就完全誤解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了。 同時,我們也不能把行為當作信心,以為我既有了行為,就證明必定是已經有信心,因為“行為”未必全是出於信心,有些行為可以靠自己去完成或虛假地活出來,但真信心卻必定產生相應的行為表現,恆久持續的真義行為也必定來自於信心才能堅持繼續下去;這是互為表裏,二而一、一而二,緊密不分的。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2:22)

2.4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 憐憫如何能向審判誇勝?

憐憫的意思,只是單單依據對方可憐的狀況,有需要的情形,雖然他們不配,也沒有做什麼可以等價交換賺取任何回報,但出於憐憫的善心,就去無條件幫助有需要的人,特別是對於那些不如自己的人,應當憐憫他們,不是輕視他們,這才合乎愛心待人的原則。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以愛心待人的,勝過用自己以為的公義標準去待人,因為愛心的動機是要幫助他人而非審判懲罰他人,一切審判懲罰只是為了挽回人有悔改的心去接受愛、寬恕和憐憫。 我們如何待人,神也會用同一的標準審判我們,還記得那欠主人一千萬両求寬恕卻不饒恕欠他十兩銀的同伴的結局嗎?他得不到神的憐憫,與神隔絕了!我們饒恕人的過犯,天父才饒恕我們的過犯。 那些按外貌輕看別人的人,不用憐憫待人,神也以同樣的態度來對待他們 雖然是罪人中的罪魁,神卻還是願意按憐憫對待他們,因基督愛的救贖,已使神公義的審判不再臨到那些蒙了憐憫的人(參提前1:15、16)。 這樣,我們就該用神的憐憫,憐憫一切還沒有蒙憐憫的人,而不該以外貌待人、輕易審判人、論斷人、區分貧富貴賤了。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許多人好像一位無憐憫的“常任法官”,無時不在審判人,但如果我們不先學會體會神憐憫的心腸,就沒有資格作“天國的法官”。

2.3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12) 律法不是約束人嗎?誡命不是規範人嗎?為何說自由的律法?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愛是主所給的命令,是信徒所當遵守的“律法”,它不像舊約律法要逐條遵守,而是以一個原則—愛,總括一切。 這樣,在實用上就更為活潑與嚴密,使人不能憑固定的字句逃罪:以律法的字句字眼沒有清晰界定而產生的灰色的地帶、讓人走法律罅隙,陷入偽言語的爭辯)。 但在愛裏人就得以真正的自由,活出真我、活出神的形象,並不是因為懼怕刑罰而僵化地進行律法的字句規條,滿腦子都是do and don't,反而愛就會越過籬笆障礙界限去幫助有需要的人,並不是因為迫於無奈乃是喜歡這樣做,所以愛的律法就是“使人自由的律法”。 我們既然因基督的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贖出來(加3:13),使我們在恩典之下(羅6:14),按着愛的律法受審判(約13:34、35;約壹3:11、23);這樣,我們就當照基督的愛律去說話行事。

2.2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雅 2:8)舊約律法有613條誡律、如何才算全守律法?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2:8) 這節聖經引自利19:18,新約中曾多次引用(太5:44,19:19,22:39;可12:31;路10:27;羅13:9;加5:14;雅2:8等)。主耶穌以“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12:29-31)。但這兩條“誡命”都不在十誡之內;可見新約中所稱之“誡命”或“律法”的涵義並非僅指十誡,也廣義地用以指着神的其他吩咐(雅1:25,2:12,4:11)。 這裏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麼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見、信徒行事應以愛為準則,不是遵守613條誡命就夠了;許多舊約律法誡命只是針對當日的以色列人實際的處境而頒布,新約信徒只需參考其中的屬靈原則和領受其中的教訓,耶穌來也詮釋了舊約誡命律例的真正意義,不應執著於外表的字句形式禮儀,而是由內心真誠愛神愛人和恨惡罪惡而出發。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因為愛是不加害予人的、尊重生命、公平、公正、公義、活在光明中、不世俗化,所以全守愛人的至尊律法,才是神的要求。

2.1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他所應許給那些愛他之人的國嗎?(雅2:5) 神揀選貪窮人做甚麼為甚麼不也同樣揀富有人?神不是應一視同仁?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這句話與以下經文互相補充: 神卻揀選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又揀選了世上軟弱的,叫那強壯的羞愧。 神也揀選了世上卑賤的,被人厭惡的,以及那無有的,為要廢掉那有的, (林前 1:27-28) 神揀選貧窮人是要顯出神的榮耀和作為、耶穌登山寶訓也說貧窮的人有福了、因為天國是他們的、貧窮不是強調物質的富有與否、而是心裏覺得貧窮、離開主變一無所有、不能作什麼、從而謙卑依靠主、不靠自己的聰明才幹和所擁有的、所以神喜歡揀選貧窮人以致沒有人能在神面前自誇 這是貧窮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神絕不貪圖人的金銀,也絕不會重富輕貧。  神揀選貧窮人是要 “叫他們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詭詐的方法獲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們富足的結果。在神面前富足的涵意,並不只是“有錢”,更是指着屬靈信德的富足而說(“信上富足”的“信”,就是從信心所表現出的各種美德的意思)。有些人只在物質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卻叫他們在靈性上豐富 新約中有關“揀選”的經文、並不涉及得救、而是涉及被揀選去執行神的工作: 揀選僕人將公理傳給外邦。(太12:18) 揀選了12門徒、但中間有一個是魔鬼 (約6:70) 、連不得救的猶大也蒙揀選作門徒 揀選了你們分派去結果子 (約15:16) 揀選使徒 (徒1:2) 揀選保羅主作神的器皿,在外邦人和君王,並以色列人面前宣揚主的名。 (徒9:15) 揀選作主復活的見證的人,就是在他從死裏復活以後和他同吃同喝的人。 (徒10:4) 教會揀選人,差他們和保羅、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 (徒 15:22) 揀選與福音無關: 就着福音說,他們為你們的緣故是仇敵;就着揀選說,他們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 (羅 11:28) 揀選是為著我們的成聖(成聖並非得救乃是分別為聖、成為聖潔的器皿供神使用). (弗1:4、帖後 2:13、彼前1:2) 天使也是蒙揀選的、可見揀選並不涉及得救 (提前 5:21) 主乃是被神所揀選、所寶貴的活石。 (彼前 2:4 ) 揀選為宣揚主的美德 (彼前2:9) 要更加殷勤、揀選才能堅定不 (彼後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