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雅2:21)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雅2:23)神首次稱亞伯拉罕為義是在何處境?當時亞伯拉罕做了甚麼以致神稱他為義?和這裡因行為再稱義?
為甚麼雅各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創15:6;羅四章;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 上述亞伯拉罕稱義的行為是指獻以撒的事。 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且在他得着稱義經歷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9-11)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是在他受割禮約廿年後的事(參創22:6),距離首次稱義以後約三十年了。 “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 (創22:1)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着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 “亞伯拉罕因着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來11:17)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真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歷也是實在的。 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着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着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地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麼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 因此這裏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信心必須有行為來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