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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 3:24) 何謂因信稱義?真心悔改信一次便即時稱義?還是要等基督台前才知是否可以稱義?一次得救是否永遠得救?你得救了未?有冇絕對的把握和確信已經得救?

「因信稱義」是指一個罪人得拯救,唯獨是出於神的恩典(禮物)、單單藉信心靠耶穌基督而不是依賴個人的行為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亦稱聖徒的堅忍/蒙保守(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或永遠的保障(Eternal Security),是源於基督教改革宗,指天選之人在得救以後,他便可永遠得救 加爾文側重神的主權,對其選民的保守,而選民在保守中得以有力量來實踐信仰,所以可有得救保障。 路德宗認為聖經記載了基督徒離開信心的可能性, 重生得救的人,因為忽視救恩而故意犯罪使聖靈憂傷,並可完全離道,與世界污穢牽連,至終從恩典中墮落到被棄的光景。 阿民念派主要的論點是:神若「勉強」人堅持到底,就與人的自由意志有所矛盾。不得救的人不是在後來失去救恩,乃是他們從來沒有得著救恩。 約翰衛斯理是亞米念主義者。當時英國社會相當腐敗、他傳福音時強調道德上的歸正,也接受恩典中失落的可能性。他提出了「預先的恩典」的觀念,就是說神因為預見誰會接受救恩,所以預備了使他得救的恩典,如此欲解決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的問題。 關於得救和永生的聖經: (1)神明顯的應許及保障: 必得永生、不被定罪、不致滅亡(約3:16、36﹔提後2:11﹔羅10:9﹔約壹5:12-12至13)。 (2) 憑信,不是因為行為(羅8:31至39﹔弗2:8至9﹔羅5:1-5、16 (3) 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2:38) 信徒蒙恩罪既得赦、又可來永刑和失喪? 聖靈作得產業的「質」 pledge(弗1:13-14) (4);在接受主時,信徒已有權柄,作神的兒女、稱祂為「阿爸父」(約1:12)﹔ (5)承受基業(弗1:13-14)﹔(6)將來身體得贖(羅8:18-25) (7)得以稱為義(羅8:31-39) (8) 神的愛永不離開我們。(羅8:35-39) (9)為基督身體的一部分,頭(基督)是不可能拒絕或摒棄身體中任何肢體的。 (10)救恩之持守不是人所能做的,完全是神的保守,只有祂有能力完成祂的應許。神必完成祂在我們心中動的善功。(腓1:6) 神至終完成預定的旨意。(羅8:29-30) (11) 神與人立約永不離開人,人也不會離開祂。耶32:40 (12) 指出人所遇試探是人所能承受,不然也會開一出路。(林前10:13...

3.5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加 3:19) 誰人是中保?為什麼律法要經中保設立?

當時神藉天使將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佈。經以色列人表示願意遵行之後,摩西便將所預備牛羊的血灑在約書上(出24:1-8),於是成立律法之約。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約的中保。(基督卻是新約的中保 - 來8:6) “中保”立於兩造之間,本是為兩面作的,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兩方面的責任;所以律法之約,是需要神人兩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約的,這樣,律法之約,實際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稱義。 “神卻是一位”,意即應許之約只須憑神那方面的信實就可以成就,只要憑神的慈愛、恩典、信實,就可以將神所喜歡的福分給人,而在人方面只不過用信心接受而已! “中保”,雖然仍會有兩造之間的證人的意義,但主耶穌既為人這方面盡了“約”的義務,實際上變成專門保證神必照祂的應許賜福與人,使一切在祂裏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了! 耶穌基督為中保,是為我們這些新約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為我們的罪流了血,並且祂得以成為新約中保之根據,正是出於神的恩典和應許(彌賽亞),以及主自為我們流血的事實。所以祂親自替我們盡了“約”的義務,然後又作我們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稱義。

3.4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加3:18)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是麼產業?有什麼條件去承受?

在此“產業”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因神確實曾將迦南地和希伯來民族賜給了亞伯拉罕。但同時產業也指着神所要賜下的一切屬靈福分永恒天上的產業 “因為他(亞伯拉罕)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神所經營所建造的。” (來 11:10) 神是憑應許和恩典將“產業”給亞伯拉罕、是以“本乎信”的原則將“產業”賜給亞伯拉罕。現今我們這些因信心而作了亞伯拉罕屬靈子孫的人,領受那應許中的屬靈“產業”—因信稱義之福—當然也不是按行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3.3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加 3:17) 神預先所立的約是什麼?約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條件?

律法是在應許之約以後430年才成立的(參創17:1-21;出24:1-8),應許的約既立定在先,那在後的律法之約(出24:1-8)是不能取代應許之約而使它廢棄及應許歸於虛空。應許之約也不根據律法之原則(依據人的行為),而是根據神的恩典. 約是雙方之間的協議。  (1) 有條件的雙邊的約: 雙方都需滿足某些條件。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職責 ,約就被打破 (2)無條件的單邊的約或雙邊協議 , 雙方中只有一方必須做點事, 另一方則不需要做任何事 亞伯拉罕之約是無條件的。 神應許亞伯拉罕 , 並不需要亞伯拉罕做什麼。 創世記15章立約儀式表明了約 的無條件性。 唯獨神在劈成兩半的祭物之間經過, 有冒煙的爐 以及燃燒的火把代表神經過祭肉 , 而亞伯拉罕正沉睡是甚麼都無做因此這個約主要是依據神的應許和行動 。 他約束自己守約並確约能成就。後來神賜給亞伯拉罕割禮儀式作為約的記號 ( 創 17:9-14) 。 神在約中給亞伯拉罕應許内容:(一)成為大國 (二)必賜大福; (三)成為大名; (四)叫人得福; (五)祝福者得福;咒詛者得禍 (六)萬族得福; (七)後裔繁多; (八)作多國之父; (九)賜國度; (十)賜君王; (十一)賜地為業; (十二)堅定永約; (十三)作神子民。 (創世記 12:1-3) 亞伯拉罕之約有三個主要特點 : 1. 土地的應許 ( 創12:1.13:14-18、15:18-21、申30:1-10 )   2. 後裔的應許 ( 創12: 2、17: 6、撒下7:12-16)  有許多後裔 、大國出於亞伯拉罕 3. 祝福和救贖的應許 ( 創 12:3、21:12;26:3-4、 28:14-15、耶 31:31-34、來8:6- 13) 祝福亞伯拉罕及後裔 、對罪惡的寬恕。 這個約是無條件及永恆性。

3.2 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加3:11) 什麼是"義人必因信得生"?既然已是義人,為何還要"因信得生"?

“義人必因信得生”(哈2:4)外邦人因信稱義,根本就是神從舊約啟示以來一直的心意;若以為信了基督之後還得再受割禮,等於畫蛇添足,自討苦吃。 稱義途徑: (1) 以行律法為本,但不行便招咒詛 (2) 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為本 “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意即這義是以信心為開端,又以信心為巔峰的;是憑信心入門,又以信心為道路;是藉信心開始,又藉信心繼續,始終都是藉着信。稱義之信是生命的信心,需繼續成長的。 “(在不義強暴的世代中)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唯義人信得生”(哈2:4)。全世界的人都落在罪中,不能自救,唯有因着信靠神才可稱義。 他們雖然因信福音而遭受各樣的患難,但他們因信所得的永生卻是沒有人能奪去的。他們雖或在今世喪生,但他們卻必“因信”活在永世的榮耀裏(林後4:12-18)。

3.1 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 (加 3:4) 加拉太人為甚麼受如此多的苦?受甚麼苦?

保羅在加拉太各城傳道時,曾受厲害逼迫,(徒14:19-22), 而加拉太信徒也同受苦,那時甚至肯把眼睛挖出來給保羅(加4:15),他們的愛心和願意為主受苦的心是從信福音而來的, 若他們還沒有得救,那麼他們為主所受的一切,豈不是白受麼? 加拉太人既因信福音甚至肯為主受苦,現在他們若因未受割禮而以為自己未得救,那他們豈不是不但白白的信和受了許多不必要的苦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