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這樣看來,叫自己的女兒出嫁是好,不叫她出嫁更是好。 (林前7:38) 新約初期的社會似乎都是父母之命作兒女婚姻最終決定,為何保羅說不出嫁會比出嫁好呢?真的嗎?
按當時的文化習俗,嫁女兒是由父母作主。若女兒長大了,過了年齡還沒有出嫁,就是父親對女兒有不合宜之處。所以保羅在這裏說,如果有人以為對女兒“有不合宜”而應該婚嫁的話,就可以隨意辦理,不算有罪。 聖經並不贊同父母強逼不願意出嫁的女兒出嫁。反之,父母雖然可以為女兒作主,卻也要得女兒的同意。“倘若人心裏堅定,沒有不得已的事,並且由得自己作主,心裏又決定了留下女兒不出嫁,如此行也好。”(林前7:37) 作父親決定不把女兒出嫁有幾個條件: A. “心裏堅定”:就是對神的旨意清楚沒有疑惑。 B. “並且由得自己作主”:要女兒肯讓他作主,得女兒同意。 C. “沒有甚麼不得已的事”:環境上沒有困難。比方女兒已經有了相愛對象,必須結婚 如女兒也同意父親的意見,他可以把女兒留下不出嫁。 D. “心裏又決定…”:父親的內心有這樣的感動。 最重要還是不出嫁的目的和原因,是否為著更專心更多時間事奉神,還是自私留下女兒照顧自己或其他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