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 (林前5:11) 你認識有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嗎?不如他相交,連吃飯也不可,又怎能挽回弟兄呢?為何保羅如此要求?
那稱為“弟兄”的人,卻是“淫亂、拜偶像、醉酒、勒索…的人”,即時他們這樣的罪行已經成為他們習以為常的生活,所以屬於這類人,教會務必把這樣的不肯悔改罪行的人開除,不可與他們來往,免得他們敗壞教會的聲譽,及影響會眾的品德標準。 “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有兩種詮釋: (1) 普通的吃飯,或 (2) 一起守聖餐時的“吃飯” 因此可解釋作不可跟他們一起守聖餐。上文論到趕遂犯嚴重罪行而不悔改的信徒,又談到逾越節的靈意,主為代罪羔羊,象徵新約信徒的聖餐(5:6-8)。當時哥林多人守聖餐前先一起用飯,最後晚餐,主也是先吃逾越節的飯,然後才設立及吃聖餐。 另一種解釋認為任何吃飯或交往都不可,使犯罪的人自覺羞愧,也使其他信徒免受他影響,所以暫時停止跟這等人交往,是屬於懲罰範圍內的行動。 若此人願意有悔意,則應交由成熟有智慧的長老/監督/牧者同工去處理、辨別、驗證他是否真的悔改及有相稱的悔改的行為,才能再次接納他入信仰的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