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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為我身上帶着耶穌的印記。(加 6:17) 保羅身上有什麼是耶穌的印記?

“印記”是古時用火燒紅的一種烙印,用以印在奴僕身上,作為他屬於主人的永久記號,使他不能逃脫。此外,有些人自願受某種烙印,以表示他們向某一神明盡忠。保羅印記表示他向主之忠心不渝、也可指他為耶穌忍受的種種痛苦(林後11:23-29),以及他在生活上為基督所表現美好的見證,使人在他身上看見基督的形象,就如一個無形的烙印、足以證明他是基督的奴僕。 保羅宣告:“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表示他已經是有所屬的人,是不可能再屬於別人的了. 保羅完全奉獻,使任何十字架以外的事物都不能搖動他的心志,任何人也不必存着幻想,希望可以使保羅不傳十字架的福音。因為他已經全心全意地歸屬基督,為祂的福音不顧性命(徒20:24)。 我們應當好好地“察驗自己”,在我們身上有耶穌的印記嗎?我們所留給別人的印象是基督福音大能的明證呢?還是從驕傲的舊生命中所發出來的各種敗壞呢?

6.4 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 (加 6:15) 如何作新做的人?

那些以為受割禮的人,就可以承受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福分。但肉身的割禮無非是預表以後要來的基督;祂要給一切在祂裏面的人行的割禮,不是出於人手,乃是“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西2:11),是藉着祂的十字架完成的。若只受肉身的割禮而不接受基督的恩典救恩,則只與一切屬靈的福分無關。 割禮並未真正割去人裏面敗壞的情慾,所過的生活仍然是舊的。但主的拯救不是使人得着外表的記號和改變;乃是使人整個生命的改變,成為新造的人,重生有新生命,與神的性情有份(彼後1:4) 、不是任何人的學習外表的敬虔,或虛偽的道德、模仿所能轉化的生命,而是基督在我們裏面活著、使我們因親近神、認識神、信靠主而活出基督的榮美、活出新造的人、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6.3 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 6:10) 什麼才算行善?

“行善”:“善”原文是美麗的, 好的, 有用處的、有道德的情況、事物和行動、所有令到世界更加美善、他者蒙福、彰顯上主的美善、都是善行. “行善”也會遭遇阻攔,甚至灰心。例如人令你失望、誤會、嫉妒、逼害,反對、無效果,譏笑. 但行善是信徒應有的責任、必須付出代價來完成責任。 真正的行善不是為得人的擁戴、稱讚、報答而行善(太6:1-4)或者賺取名聲、也不應附帶任何交換和功利的條件、期望對方回報、因行善是神的吩咐、信徒理所當然之職責。信徒甚至甘願為行善而受苦(彼前2:20),只為討神的喜悅,遵行神的旨意而行善。 “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箴3:27)。在此“有了機會”是指,當我們手中有“行善的力量”,而別人也有需要時,就應當趁機行善、但注意是向那應得的人行善、不是那人有什麼功德或良善配我們這樣的他行善、也要理性地考慮應否這樣做、免得造成對方依賴的心和養懶人 “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教會是永生神的家,信徒都是在這家裏面的人;我們對待主內的弟兄姊妹,應當像家人一樣。當我們家人有甚麼缺乏或需用時,當然應該先照顧他們的需用、所以說:“更當這樣”、應優先幫助主內弟兄的缺乏。 當然照顧家人比較照顧外人責任更大、這原則也適用於屬肉身的家庭中。所以,信徒不可輕忽家人的需要。“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

6.2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加 6:2) 為何被子擔當重擔就可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本句若與“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5:14),及“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互相對照,就可以知道,所謂重擔互相擔當,就是相愛的實踐,符合憑愛心行事的原則。   “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就是使基督的律法在這種實際相愛的生活中表露出來、見證出來,並且顯明是完全的、因為基督律法就是爱的律法、為他者幸福不計較不求回報地犧牲付出、是被重擔壓制者得釋放、自由! 主耶穌既曾為我們擔當了一切的重擔(賽53:4),我們當然也應該分擔肢體的重擔和憂慮。分擔肢體的重擔,就是體會主的心腸,討神的喜悅。

6.1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因為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 (加 6:2,5)這兩句說話有沒有矛盾?重擔要互相擔當、還是各人要擔當自己的擔子?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6:2)   本節的“重擔”原文有“重量”(burden)的意思,包括精神上受壓力而感到的重負。 而第5節的“擔子”在原文意即“所攜帶着的”(load) Load 僅指所應“擔負”的,與“重量”沒有關係,而第2節的“擔子” 表示某種重負。 上文: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 (加 6:1) 因此,接下來第2節的“重擔”是注重信徒犯罪後心靈的重擔。那些被過犯所勝的人,因“過犯”而引起的憂傷、難過和良心的指責,都是一種靈性上的重擔。所以“重擔要互相擔當”的意思是:當各人為自己的錯失憂傷難過時,應當彼此用同情的心,分擔弟兄的憂傷,扶助他,使他得着安慰;在他失敗跌倒的時候,顯出主裏的愛心和溫暖,使他得以從過失中被挽回過來。 “互相”表示不但我們應當去擔當別人的重擔,我們也可能需要別人來當自己的“重擔”。不但別人需要從我們得着同情、安慰與扶助,我們也需要別人的同情、安慰與扶助,才能重新剛強起來。 重擔要互相擔當然也可以推廣於日常生活上,要信徒在各種難處上互相幫助。我們既是神家的兒女,當然應本着基督的愛心,盡量分擔肢體的憂患、互相激發愛心,使教會在愛中增長(弗4:16)。 但另一方面,”第5節要求 “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說明應當察驗自己的理由,承擔自己各人應該擔負自己所能攜帶的的擔子, 應盡的本分與責任, 不可因為彼此相愛,便把自己應負的責任推諉給別人,逃避應自己承擔的本分和義務,真正的愛心是甘願擔當別人的重擔,卻不是倚賴別人來擔自己的重擔。 自己應擔負自己能承擔的難處,又盡量分擔別人的難處。 我們應該將生活上的重擔交給神,因為祂是天天背負我們重擔的主、但這並不是說,我們不必盡自己做人應盡之責任、只要在盡自己本分的時候,全心信賴主的恩助和能力。把擔子放在自己的肩頭上,卻把擔子的“重量”放在主的能力上;為自己的本分盡責,卻不擔憂;不讓這一切人生應有的本分,成為我們靈性上的一種負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