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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為我身上帶着耶穌的印記。(加 6:17) 保羅身上有什麼是耶穌的印記?

“印記”是古時用火燒紅的一種烙印,用以印在奴僕身上,作為他屬於主人的永久記號,使他不能逃脫。此外,有些人自願受某種烙印,以表示他們向某一神明盡忠。保羅印記表示他向主之忠心不渝、也可指他為耶穌忍受的種種痛苦(林後11:23-29),以及他在生活上為基督所表現美好的見證,使人在他身上看見基督的形象,就如一個無形的烙印、足以證明他是基督的奴僕。 保羅宣告:“從今以後,人都不要攪擾我”,因表示他已經是有所屬的人,是不可能再屬於別人的了. 保羅完全奉獻,使任何十字架以外的事物都不能搖動他的心志,任何人也不必存着幻想,希望可以使保羅不傳十字架的福音。因為他已經全心全意地歸屬基督,為祂的福音不顧性命(徒20:24)。 我們應當好好地“察驗自己”,在我們身上有耶穌的印記嗎?我們所留給別人的印象是基督福音大能的明證呢?還是從驕傲的舊生命中所發出來的各種敗壞呢?

6.4 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 (加 6:15) 如何作新做的人?

那些以為受割禮的人,就可以承受神與亞伯拉罕立約的福分。但肉身的割禮無非是預表以後要來的基督;祂要給一切在祂裏面的人行的割禮,不是出於人手,乃是“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西2:11),是藉着祂的十字架完成的。若只受肉身的割禮而不接受基督的恩典救恩,則只與一切屬靈的福分無關。 割禮並未真正割去人裏面敗壞的情慾,所過的生活仍然是舊的。但主的拯救不是使人得着外表的記號和改變;乃是使人整個生命的改變,成為新造的人,重生有新生命,與神的性情有份(彼後1:4) 、不是任何人的學習外表的敬虔,或虛偽的道德、模仿所能轉化的生命,而是基督在我們裏面活著、使我們因親近神、認識神、信靠主而活出基督的榮美、活出新造的人、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6.3 所以,有了機會就當向眾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加 6:10) 什麼才算行善?

“行善”:“善”原文是美麗的, 好的, 有用處的、有道德的情況、事物和行動、所有令到世界更加美善、他者蒙福、彰顯上主的美善、都是善行. “行善”也會遭遇阻攔,甚至灰心。例如人令你失望、誤會、嫉妒、逼害,反對、無效果,譏笑. 但行善是信徒應有的責任、必須付出代價來完成責任。 真正的行善不是為得人的擁戴、稱讚、報答而行善(太6:1-4)或者賺取名聲、也不應附帶任何交換和功利的條件、期望對方回報、因行善是神的吩咐、信徒理所當然之職責。信徒甚至甘願為行善而受苦(彼前2:20),只為討神的喜悅,遵行神的旨意而行善。 “你手若有行善的力量,不可推辭,就當向那應得的人施行”(箴3:27)。在此“有了機會”是指,當我們手中有“行善的力量”,而別人也有需要時,就應當趁機行善、但注意是向那應得的人行善、不是那人有什麼功德或良善配我們這樣的他行善、也要理性地考慮應否這樣做、免得造成對方依賴的心和養懶人 “向信徒一家的人更當這樣”。教會是永生神的家,信徒都是在這家裏面的人;我們對待主內的弟兄姊妹,應當像家人一樣。當我們家人有甚麼缺乏或需用時,當然應該先照顧他們的需用、所以說:“更當這樣”、應優先幫助主內弟兄的缺乏。 當然照顧家人比較照顧外人責任更大、這原則也適用於屬肉身的家庭中。所以,信徒不可輕忽家人的需要。“人若不看顧親屬,就是背了真道,比不信的人還不好;不看顧自己家裏的人,更是如此”(提前5:8)。

6.2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加 6:2) 為何被子擔當重擔就可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本句若與“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5:14),及“凡事都不可虧欠人,唯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互相對照,就可以知道,所謂重擔互相擔當,就是相愛的實踐,符合憑愛心行事的原則。   “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就是使基督的律法在這種實際相愛的生活中表露出來、見證出來,並且顯明是完全的、因為基督律法就是爱的律法、為他者幸福不計較不求回報地犧牲付出、是被重擔壓制者得釋放、自由! 主耶穌既曾為我們擔當了一切的重擔(賽53:4),我們當然也應該分擔肢體的重擔和憂慮。分擔肢體的重擔,就是體會主的心腸,討神的喜悅。

6.1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因為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 (加 6:2,5)這兩句說話有沒有矛盾?重擔要互相擔當、還是各人要擔當自己的擔子?

“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6:2)   本節的“重擔”原文有“重量”(burden)的意思,包括精神上受壓力而感到的重負。 而第5節的“擔子”在原文意即“所攜帶着的”(load) Load 僅指所應“擔負”的,與“重量”沒有關係,而第2節的“擔子” 表示某種重負。 上文: 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 (加 6:1) 因此,接下來第2節的“重擔”是注重信徒犯罪後心靈的重擔。那些被過犯所勝的人,因“過犯”而引起的憂傷、難過和良心的指責,都是一種靈性上的重擔。所以“重擔要互相擔當”的意思是:當各人為自己的錯失憂傷難過時,應當彼此用同情的心,分擔弟兄的憂傷,扶助他,使他得着安慰;在他失敗跌倒的時候,顯出主裏的愛心和溫暖,使他得以從過失中被挽回過來。 “互相”表示不但我們應當去擔當別人的重擔,我們也可能需要別人來當自己的“重擔”。不但別人需要從我們得着同情、安慰與扶助,我們也需要別人的同情、安慰與扶助,才能重新剛強起來。 重擔要互相擔當然也可以推廣於日常生活上,要信徒在各種難處上互相幫助。我們既是神家的兒女,當然應本着基督的愛心,盡量分擔肢體的憂患、互相激發愛心,使教會在愛中增長(弗4:16)。 但另一方面,”第5節要求 “各人必擔當自己的擔子、說明應當察驗自己的理由,承擔自己各人應該擔負自己所能攜帶的的擔子, 應盡的本分與責任, 不可因為彼此相愛,便把自己應負的責任推諉給別人,逃避應自己承擔的本分和義務,真正的愛心是甘願擔當別人的重擔,卻不是倚賴別人來擔自己的重擔。 自己應擔負自己能承擔的難處,又盡量分擔別人的難處。 我們應該將生活上的重擔交給神,因為祂是天天背負我們重擔的主、但這並不是說,我們不必盡自己做人應盡之責任、只要在盡自己本分的時候,全心信賴主的恩助和能力。把擔子放在自己的肩頭上,卻把擔子的“重量”放在主的能力上;為自己的本分盡責,卻不擔憂;不讓這一切人生應有的本分,成為我們靈性上的一種負累。

5.6 凡屬基督耶穌的人,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了。 (加 5:24) 信主屬主的人"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 但為何許多信徒仍深受“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影响?

我們肉體的邪情私慾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了、意思是我們對肉體並無任何義務,再不需聽從它、滿足它;我們並不欠肉體的債,不必償付它的要求、為它安排、因為已經與肉體斷絕了關係 肉體和肉體的邪情私慾,原指我們心中犯罪的律、因之前不斷犯罪敗壞了的性情。保羅看它像仇敵一樣來對待它。 所謂“已經”不是個人經歷上的“已經”,乃是基督救贖工作中已完成的“已經”。基督在十字架上所完成的救恩,不只是為我們贖罪,也是為我們勝過肉體和情慾的種種牽引;基督十架上的得勝,不只是勝過死的權勢,使我們脫離永死,也是勝過罪的權勢,使我們脫離罪慾的纏累。要藉着信心,讓基督的十字架在我們身上作工,對付我們的肉體、治死邪情私慾;不再體貼肉體,或滿足肉體的要求(羅8:5-7),乃是體貼聖靈,正如保羅說:“我是攻克己身,叫身服我”(林前9:27)。換句話說,我們應當看自己是已死的。既然基督已經把我們的肉體與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十字架,我們受洗與祂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我們就當相信這個事實,並按照這個事實來生活。我們不是根據自己的瞭解和感情來相信,乃是根據基督所完成的事實來相信。

5.5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 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忌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 嫉妒(有古卷加:凶殺二字)、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5:19-21) 上述罪惡在教會中和肢體生命中也有出現,是否曾行或繼續犯這些罪就必不能承受神的國? 何謂“承受神的國”?

情慾的種種表現(5:19-21): A. 關於淫亂方面的罪 B. 關乎信仰方面的罪 C. 關乎群眾生活方面的罪 其中“異端”原文可譯為:“異端”、“教派”、“教門”或“教黨”、此字比較上句之“結黨”的意思更強、這個字用在這一連串的情慾之事中,顯然是偏重於描述從肉體所發出的排斥別人、高抬自己或自己人的那種心意,而不是指教會中不同宗派、團體的組織。 現在保羅又再次提醒他們,行這些事的人與神的國無分;這是那些在神國度以外的人才行的,與神的兒女不相稱。   “行這樣事的”,原文是現在分詞眾數式,有慣常行的意思、並非說信徒偶然在這些事上跌倒,便在神的國中無分,而是指那些慣行這些事、活在罪中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不結果子的人不能得神的國 所以我告訴你們,神的國必從你們奪去,賜給那能結果子的百姓。 (太 21:43) 貪愛世界的人不配進神國: 「手扶着犂向後看的,不配進神的國。」(路9:62) 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林前 6:9-10) 情慾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嫉妒、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國。(加 5:21) 因為你們確實地知道,無論是淫亂的,是污穢的,是有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國裏都是無分的。有貪心的,就與拜偶像的一樣。(弗 5:5) 得到神的國(作王掌權)、並非白白的恩典、而是要依據我們的行為“配不配”,因此這裏不是得救的問題、神的國只為得勝者、結好果子、肯犧牲、捨己、付代價去遵行主道、今世為主忍耐著受苦的必和主一同作王和得榮耀 這正是神公義判斷的明證,叫你們可算配得神的國;你們就是為這國受苦。 (帖後1:5)

5.4 弟兄們,我若仍舊傳割禮,為甚麼還受逼迫呢?若是這樣,那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沒有了。 (加5:11) 十字架討厭的地方是甚麼? 為何會被討厭?

保羅面對大多數逼迫都是來自那些熱心割禮的猶太主義者。所以保羅說:“我若仍舊傳割禮,為甚麼還受逼迫呢?” 保羅若去遷就迎合人的主張,除了傳福音之外,也傳割禮,就無須受逼迫了, 但保羅傳道只能照着神的啟示.   “若是這樣,那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原文:stumbling block,絆腳石)就沒有了”,這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就是在於不憑人的行為得救,乃是憑恩典白白稱義。這樣熱心律法之猶太人各種誇口便成為無用,這是他們所最“討厭”的地方,保羅卻不肯略略減少福音那純恩典的特色,以緩和人的憎厭與逼害,因為這十字架“討厭的地方”,正是福音的特點,否定人一切善義。人所謂的善事根本夠不上神聖潔的標準(賽64:6),也毫無功績可言。 因此,人只能憑着接受十字架贖罪的恩典,來到主跟前,謙卑地放下自己所誇的義,承認自己是罪人而接受基督的義,藉以得救。

5.3 一點麵酵能使全團都發起來。 (加5:9) 這話何解?基麼是麵酵?教會聖潔团體對麵酵的存在和立場應該如何?

這比喻,主耶穌曾講過(太13:33;路13:21),還有保羅於林前5:6酵都是比喻罪惡或錯誤的教訓,會像麵酵一樣很快就發起來,使全群的人都受影響。保羅在此用麵酵的比喻,是要提醒信徒,謹慎防備割禮派的異端,不可稍留餘地。正如主耶穌也曾提醒門徒,要防備法利賽人的酵(太16:6)。 當時的割禮派不是完全否認基督十架的救恩,只是在救恩之外,加上要按摩西的規條受割禮才能得救的道理(參徒15:1)。這種教訓加在福音真理中,雖然只像“一點麵酵”,卻能使整個恩典的福音受到破壞,變成不是憑恩典得救,而是憑着較易遵行的行為來得救了!但基督所為我們完成的,乃是完全的救恩,不容加上我們自己的行為。 教會是敬拜至聖的神之團體,也是開放給所有誠心尋求認識神的罪人,但有違真理的教訓和壞榜樣,特別是福音的真理,必需立時制止和對付,免得影響其他人,犯罪而不悔改的領導管理層更加應該公開責備以保持團體的聖潔,使人敬畏神 (提前5:17-22). 舊約約書亞帶以色列人進入迦南地、在大勝耶利哥後、再攻小的艾城卻慘敗、就是因為有亞干犯罪貪取了當滅的物而得罪神,全以色列人悔改並處死了犯罪的亞干然後才繼續得勝

5.2 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5:6) 所有真理教導和實踐,做法和安排,對人只應有一個目的: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 如何可使人生發仁愛和建立人對神的信心?

“原來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因為割禮不過是一種死的儀式,而“生發仁愛的信心 (“Faith working through love”) 乃是有生命力的、活的、能生發屬靈美果的。“生發”原文是“作工”、“運行”的意思。我們所領受的信,在我們裏面會藉着仁愛作工運行,使受助者靈命發生果效。 僅憑教會的規矩、傳統、習慣來事奉神,是沒有甚麼價值的,唯有存着真實對全能神不死的信心(faith never dies) 和不止息的愛心(unfailing love) 去服事人的需要,才有屬靈的果效。 信心就是要建基於透過聖經真理、弟兄姊妹相交互勉和經歷去認識又真又活的神,本於信以至於信,耶穌就是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那一位,信不足就要到主面前求主幫助,祂的寶座永遠是施恩的. 愛心就是首先被神的愛激勵和感化,以耶穌基督憐憫的心腸和期盼的眼光看我們的鄰舍,並於日常生活中操練愛心,不輕看小子裏的一個,服事在小子身上就是作在主身上,必蒙主記念,終得永恆獎賞!

5.1 我們靠着聖靈,憑着信心,等候所盼望的義。 (加5:5) 等候所盼望的義是甚麼意思?我們信主一刻不是已經因信稱義了嗎?為何還要盼望尚未得到之義?這未得之義何時才加給我們?

原文:“因我們靠著聖靈,出於信心,熱切等候義的盼望,” 這盼望指將來所能得着永世之福樂,包括身體得贖(羅8:23),和各種屬天的榮耀。這“盼望”被稱為“公義的盼望”,是因基督為我們流血,滿足了神的公義,我們才能得着。神按着祂的公義,必然使信徒能得着永世的福樂。 我們信主時已經因信稱義,基督成為我們的義,因此正確的翻譯應是“公義的盼望”而非“所盼望的義”。 但你們得在基督耶穌裏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為我們的智慧、公義、聖潔、救贖。 (林前 1:30)

4.4 因為經上記着:不懷孕、不生養的,你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你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加 4:27) 保羅為甚麼要引述這節聖經?為何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

"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們的母”,“我們”指保羅與一切基督徒,保羅將“在上的耶路撒冷”當作“撒拉”,將基督徒當撒拉所生的“以撒”。因撒拉在這裏是代表應許的約,而基督徒是憑神的應許得重生(約3:15-16),又靠這應許之約中的基督而得生的(加3:14、16、22、24-26)。所以在新約恩典下得生的基督徒,也可算是應許之約所生的兒子。“新約”與舊約時代的“應許之約”實際上性質相通,都是憑恩典得着的。 "不懷孕不生養的,妳要歡樂;未曾經過產難的,妳要高聲歡呼;因為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為甚麼“在上的耶路撒冷”(亦即新天地中之新耶路撒冷)會成為我們的母?它既不是人,怎會生育兒女呢?因為這正應驗先知以賽亞的預言:“不懷孕不生養的,要歌唱…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換言之,神也早已藉先知以賽亞預言那些在憑神的恩典和應許之約下得生的人,也就是天上新耶路撒冷的兒女。這樣,那不會生育也沒有丈夫的“城”,豈不是比一般有丈夫的婦人有更多兒女麼? 另一方面,“沒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兒女更多”也可指撒拉說。因為撒拉雖有丈夫,卻已老邁不能生育,與沒有丈夫的婦人情況相似;但她卻因神的恩典得着所應許的兒子。憑信心跟隨亞伯拉罕之蹤跡去行的人,既都是亞伯拉罕的後裔(羅4:11-12、16)。當然也是撒拉的兒女,是撒拉所預表的應許之約的兒女了!

4.3 我巴不得現今在你們那裏,改換口氣,因我為你們心裏作難。(加4:20 ) 為甚麼保羅想要改換口氣? 要改換甚麼口氣?

“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與他初次傳福音到加拉太時,為他們所受的痛苦意義不同。以前是為使他們信福音、得稱義,現今卻是為使他們在靈命和真理上站立得住。在此保羅表示出他對加拉太人的盼望—“巴不得現今在你們那裏,改換口氣”,可以不必這樣責問他們。這說明了保羅並非喜歡隨便責備加拉太人,乃是出於不得已的。縱然不得已而責備了,也希望今後可以改換這種帶責備的口氣,而不必再講這樣的話了。   基督徒在受到別人的勸告或責備時,應當虛心反省。因為別人若不是為着主的愛激勵,誰願意去惹人的討厭,隨便開罪人,為自己樹立“仇敵”呢?沒有人會喜歡得罪人,都是怕得罪人,免得自己不受人的歡迎。所以當別人本着主的愛勸責我們時,不要這麼快發怒,應當小心地反省並感激人的愛心,因為他是甘願冒着會受到我們的惡待,而忠心勸告我們的。   另一方面,一個真正用愛心勸責人的,常常像保羅一樣,有一種巴不得可以不必責備的心。不是隨便發洩心中怒氣,而是不得已而責備。這表示他對所想責備的人有一種愛惜的心,不過由於真理、由於責任的催促,不能不加以警告、勸責;卻不是在情緒激動、情感不能自制的情況下,隨便說苛刻的話

4.2 我小子啊,我為你們再受生產之苦,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 (加4:19) 甚麼是生產之苦? 你有否為弟兄姊妹再受生產之苦?

保羅首次在加拉太傳福音時,已受很大的逼迫和痛苦(參徒14:1-23),就好像婦人“受生產之苦”,使他們在主內重生,但保羅離開後,他們竟受到割禮派異端的攪擾,甚至懷疑保羅使徒的職分的正統權威性,以致保羅難過憂心如焚。所以他願再受生產之苦”,竭力把他們挽回過來。“直等到基督成形在你們心裏”,因加拉太人仍幼稚。基督雖在他們心裏,卻仿彿還沒成形一樣。

4.1 現在你們既然認識神,更可說是被神所認識的,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情願再給他作奴僕呢? (加4:9) 甚麼是懦弱無用的小學?

“懦弱無用的小學”指舊約的律法,特別是那些必需受割禮才得救的道理。律法被指為“懦弱”的,因為它並不能使人勝罪,它只顯出人的軟弱,知道我們對於律法的“不能行”, 證明人在遵行神的話上是懦弱無用的,只能使人知罪和懼怕刑罰, 於拯救人脫離罪惡方面是無用的.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來7:18-19)。 律法被稱為“小學”,因為它在引領人認識神的事上,只屬於初步的階段,它的目的是把人引到基督的救贖之前,但它本身原不是人們信仰的對象。 現今人因信,藉著祂的恩典,罪得赦免,成神的兒女,被主救贖永遠屬於祂,並與主联合,有了生命之關係。   “怎麼還要歸回那懦弱無用的小學”呢? 加拉太人竟這樣退後,受律法主義者的影響,在信了福音之後仍想去守律法,真是愚昧得令人驚奇!他們已經因福音得着自由,竟然要回到律法下作奴僕,是令人費解。 我們既因信福音而認識了神,卻不堅持謹守這能使我們認識神之恩典的福音,而歸回舊約的律法下,服從那些宗教的禮儀與規條,無異捨本逐末,大開倒車了!

3.6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 (加 3:24) 何謂因信稱義?真心悔改信一次便即時稱義?還是要等基督台前才知是否可以稱義?一次得救是否永遠得救?你得救了未?有冇絕對的把握和確信已經得救?

「因信稱義」是指一個罪人得拯救,唯獨是出於神的恩典(禮物)、單單藉信心靠耶穌基督而不是依賴個人的行為 一次得救永遠得救(Once saved, always saved)亦稱聖徒的堅忍/蒙保守(Preservation of the Saints)或永遠的保障(Eternal Security),是源於基督教改革宗,指天選之人在得救以後,他便可永遠得救 加爾文側重神的主權,對其選民的保守,而選民在保守中得以有力量來實踐信仰,所以可有得救保障。 路德宗認為聖經記載了基督徒離開信心的可能性, 重生得救的人,因為忽視救恩而故意犯罪使聖靈憂傷,並可完全離道,與世界污穢牽連,至終從恩典中墮落到被棄的光景。 阿民念派主要的論點是:神若「勉強」人堅持到底,就與人的自由意志有所矛盾。不得救的人不是在後來失去救恩,乃是他們從來沒有得著救恩。 約翰衛斯理是亞米念主義者。當時英國社會相當腐敗、他傳福音時強調道德上的歸正,也接受恩典中失落的可能性。他提出了「預先的恩典」的觀念,就是說神因為預見誰會接受救恩,所以預備了使他得救的恩典,如此欲解決神的主權與人的責任的問題。 關於得救和永生的聖經: (1)神明顯的應許及保障: 必得永生、不被定罪、不致滅亡(約3:16、36﹔提後2:11﹔羅10:9﹔約壹5:12-12至13)。 (2) 憑信,不是因為行為(羅8:31至39﹔弗2:8至9﹔羅5:1-5、16 (3) 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2:38) 信徒蒙恩罪既得赦、又可來永刑和失喪? 聖靈作得產業的「質」 pledge(弗1:13-14) (4);在接受主時,信徒已有權柄,作神的兒女、稱祂為「阿爸父」(約1:12)﹔ (5)承受基業(弗1:13-14)﹔(6)將來身體得贖(羅8:18-25) (7)得以稱為義(羅8:31-39) (8) 神的愛永不離開我們。(羅8:35-39) (9)為基督身體的一部分,頭(基督)是不可能拒絕或摒棄身體中任何肢體的。 (10)救恩之持守不是人所能做的,完全是神的保守,只有祂有能力完成祂的應許。神必完成祂在我們心中動的善功。(腓1:6) 神至終完成預定的旨意。(羅8:29-30) (11) 神與人立約永不離開人,人也不會離開祂。耶32:40 (12) 指出人所遇試探是人所能承受,不然也會開一出路。(林前10:13...

3.5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 (加 3:19) 誰人是中保?為什麼律法要經中保設立?

當時神藉天使將律法指示摩西,再向以色列人宣佈。經以色列人表示願意遵行之後,摩西便將所預備牛羊的血灑在約書上(出24:1-8),於是成立律法之約。所以摩西就是律法之約的中保。(基督卻是新約的中保 - 來8:6) “中保”立於兩造之間,本是為兩面作的,既然有中保,就表明有兩方面的責任;所以律法之約,是需要神人兩方面共同遵守的。而神是必然守約的,這樣,律法之約,實際上就是要求人的遵行才可以稱義。 “神卻是一位”,意即應許之約只須憑神那方面的信實就可以成就,只要憑神的慈愛、恩典、信實,就可以將神所喜歡的福分給人,而在人方面只不過用信心接受而已! “中保”,雖然仍會有兩造之間的證人的意義,但主耶穌既為人這方面盡了“約”的義務,實際上變成專門保證神必照祂的應許賜福與人,使一切在祂裏面的人都能得“天上各樣屬靈的福氣”了! 耶穌基督為中保,是為我們這些新約下的人成全了律法,又為我們的罪流了血,並且祂得以成為新約中保之根據,正是出於神的恩典和應許(彌賽亞),以及主自為我們流血的事實。所以祂親自替我們盡了“約”的義務,然後又作我們的中保,使一切信祂的人必能稱義。

3.4 因為承受產業,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應許;但神是憑着應許把產業賜給亞伯拉罕。 (加3:18)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是麼產業?有什麼條件去承受?

在此“產業”的意思,一方面是指迦南地和亞伯拉罕屬肉身的子孫、因神確實曾將迦南地和希伯來民族賜給了亞伯拉罕。但同時產業也指着神所要賜下的一切屬靈福分永恒天上的產業 “因為他(亞伯拉罕)等候那座有根基的城,就是神所經營所建造的。” (來 11:10) 神是憑應許和恩典將“產業”給亞伯拉罕、是以“本乎信”的原則將“產業”賜給亞伯拉罕。現今我們這些因信心而作了亞伯拉罕屬靈子孫的人,領受那應許中的屬靈“產業”—因信稱義之福—當然也不是按行為或本乎律法,而是按恩典、本乎信心了!

3.3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加 3:17) 神預先所立的約是什麼?約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條件?

律法是在應許之約以後430年才成立的(參創17:1-21;出24:1-8),應許的約既立定在先,那在後的律法之約(出24:1-8)是不能取代應許之約而使它廢棄及應許歸於虛空。應許之約也不根據律法之原則(依據人的行為),而是根據神的恩典. 約是雙方之間的協議。  (1) 有條件的雙邊的約: 雙方都需滿足某些條件。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職責 ,約就被打破 (2)無條件的單邊的約或雙邊協議 , 雙方中只有一方必須做點事, 另一方則不需要做任何事 亞伯拉罕之約是無條件的。 神應許亞伯拉罕 , 並不需要亞伯拉罕做什麼。 創世記15章立約儀式表明了約 的無條件性。 唯獨神在劈成兩半的祭物之間經過, 有冒煙的爐 以及燃燒的火把代表神經過祭肉 , 而亞伯拉罕正沉睡是甚麼都無做因此這個約主要是依據神的應許和行動 。 他約束自己守約並確约能成就。後來神賜給亞伯拉罕割禮儀式作為約的記號 ( 創 17:9-14) 。 神在約中給亞伯拉罕應許内容:(一)成為大國 (二)必賜大福; (三)成為大名; (四)叫人得福; (五)祝福者得福;咒詛者得禍 (六)萬族得福; (七)後裔繁多; (八)作多國之父; (九)賜國度; (十)賜君王; (十一)賜地為業; (十二)堅定永約; (十三)作神子民。 (創世記 12:1-3) 亞伯拉罕之約有三個主要特點 : 1. 土地的應許 ( 創12:1.13:14-18、15:18-21、申30:1-10 )   2. 後裔的應許 ( 創12: 2、17: 6、撒下7:12-16)  有許多後裔 、大國出於亞伯拉罕 3. 祝福和救贖的應許 ( 創 12:3、21:12;26:3-4、 28:14-15、耶 31:31-34、來8:6- 13) 祝福亞伯拉罕及後裔 、對罪惡的寬恕。 這個約是無條件及永恆性。

3.2 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 (加3:11) 什麼是"義人必因信得生"?既然已是義人,為何還要"因信得生"?

“義人必因信得生”(哈2:4)外邦人因信稱義,根本就是神從舊約啟示以來一直的心意;若以為信了基督之後還得再受割禮,等於畫蛇添足,自討苦吃。 稱義途徑: (1) 以行律法為本,但不行便招咒詛 (2) 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為本 “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意即這義是以信心為開端,又以信心為巔峰的;是憑信心入門,又以信心為道路;是藉信心開始,又藉信心繼續,始終都是藉着信。稱義之信是生命的信心,需繼續成長的。 “(在不義強暴的世代中)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唯義人信得生”(哈2:4)。全世界的人都落在罪中,不能自救,唯有因着信靠神才可稱義。 他們雖然因信福音而遭受各樣的患難,但他們因信所得的永生卻是沒有人能奪去的。他們雖或在今世喪生,但他們卻必“因信”活在永世的榮耀裏(林後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