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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食物是為肚腹,肚腹是為食物;但神要叫這兩樣都廢壞。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主也是為身子。 (林前6:13) 神為可叫食物和肚腹都廢壞,兩者有問題嗎?

食物是為身體的需要,肚腹也是為消化食物的需要。食物是維持身體的健康,肚腹是要消化食物,使身體得益處。這兩件事都是為身子,都是關係到今生肉身的生命。但神最終要叫這兩樣都“廢壞”,可見這些都是暫時的,不是永存的, 因為食物和身子都不過是今生的,所以人的身子不是為食物而活着,乃是為主而活着。但要活着就需要食物,所以食物也是為主。我們所以在肉身活着,是為着要事奉主、榮耀神,這才是關係到永遠的,才是我們人生的目標。如果我們單為肚腹和食物,那麼這兩樣都要“廢壞”,這樣的人生最終不過是“虛空的虛空”。   “身子不是為淫亂,乃是為主”。人活着不是為滿足食慾,照樣人活着也不是為滿足性慾。但性慾、食慾都是為人而有。正常的慾望,無論是食慾或性慾,都是能夠榮神益人的。但是任性地放縱慾望是羞辱神、毀壞身子的。所以我們的身子不是為淫亂,不是為放縱情慾,乃是為着主。   “主也是為身子”,意思就是說:主不但救我們的靈魂,祂也救我們的身體,最終叫我們得着榮耀復活的身體。 我們這個身子需要吃喝,因為我們要為主活着;保羅反駁了“人活着只為飲食男女”的低級人生觀。一味順着身子的私慾而勞碌,是沒有目標的人生。 基督徒並不否認食物和性慾的需要,但卻不是為着這些需要而活,乃是為遵行神的旨意而活。我們既不是禁慾主義,也不是縱慾主義。我們只不過是要為主活,所以應該適切地滿足身子的需要。

6.3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 (林前6:9-10) 保羅高舉因信稱義,但信了之後犯了以上的罪,或未能即時擺脫昔日犯罪的習慣,別是親男色(同性戀),是否就不能得救?

因信稱義是指哪些誠心信靠主及悔改的人,要宣稱耶穌為生命的主宰,清楚明白福音的內容,繼而起嚟有行動求告主名,跟從主並結束悔改的果子與悔改的心相稱,才可以稱義,不是靠自己的行為、能力、唯獨依據耶穌基督的信實"on principle of faith of Jesus Christ "、祂所成就的完全救恩、和使耶穌從死裏復活的聖靈能力,我們必蒙主愛、拯救和堅固到底,保守無可責備見恩主。 但另一方面,人不可自欺,一生深陷在上述種種的不義生活,成為這樣不義的人,必定不能承受神的國,因為這人並沒有真的悔改重生。

6.2 你們竟是弟兄與弟兄告狀,而且告在不信主的人面前。 你們彼此告狀,這已經是你們的大錯了。為甚麼不情願受欺呢?為甚麼不情願吃虧呢? (林前 6:6-7) 與信徒之間相處、交往和交易上,是否總要受對方欺負和吃虧?

為了自己一小撮人的益處,憑着自己的血氣,非爭一口氣不可,鬧得天翻地覆,在未信的世人面前真是羞辱了神的名。“在世界的法庭雖贏了,在天上的法庭卻是輸了。”  雙方若有一方寧願吃虧,那就不會相爭相告了。情願吃虧的一方是永遠吃虧嗎?不見得,因為神是知道的,最終神必補足他先前的虧損。 但是對於總是攞人著數、要人吃虧和欺負他人的人,則不要隨便讓步,以免縱容他得寸進尺,也要看對方是否願意一起禱告尋求主的帶領和找牧者調停,不要一下子就冇所謂地全吃虧和甘心被欺負,我們也有責任要讓眾人知道真理、互相尊重和高舉主的原則!

6.1 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不在聖徒面前求審呢? (林前 6:1) 基督徒可否透過世間的法庭起訴另一基督徒?無論是刑事或民事事件?

哥林多教會不但不彼此相愛,反而相爭到一個地步,告到外邦人那裏去,請不信主的人來審判。肢體相告已經不對,還告到外人面前更加不對。 訴訟可能因商業財務、分家產、離婚及撫養權、人權歧視,職場性騷擾、誹謗.....引來爭鬧, 但保羅責備的是提告法庭之原因竟是為著“欺壓人,虧負人”,賺到盡、專注保護自己的權益而妄顧他人的需要,況且所欺壓所虧負的就是弟兄(作在小子身上,就是作在主身上)。 下文6:9-10 隨即指出不要成為不義的人(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否則不能承受神的國嗎?許多時法庭糾紛就是因為上述的不義:貪婪、不誠實、偷取他人的東西(如版權、R&D)、混亂感情情慾生活、....所以如雙方肯接受教會的監督、長老、牧者調停和解,便省回許多訴訟費用、時間及精力,也不公開地失去教會的見證(教會是講愛和真理、付出和犧牲、祝福他人及寬恕的地方) 聖徒當中也應該有智慧和能力去處理教會內部的紛爭,因為信徒有一日要審判世界和天使。教會成熟有智慧的人可以根據聖經的原則:彼此相愛、和睦,彼此饒恕,不可虧負人(公平原則)…去處理,儘量讓雙方復和。 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你們要謹慎,若相咬相吞,只怕要彼此消滅了。“(加5:13-15) 現今的事情比新約初期複雜得多,法庭上往往需要專家報告和意見,複雜事情常需至小一兩個月審理,商業糾紛這麼複雜的個案更非專業人士的教會監督、長老、牧者所能客觀了解,也無需花這麼長的時間去處理,正如十二使徒表示他們要“專心以禱告傳道為念”。 世上的審判官,其權柄也是由神所賜予的,他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為著賞善罰惡,保羅並沒有否定審判官的價值,他也運用他的法律權力上訴到該撒,他只是批評教會內一些厚顏無恥的人為一己私利、甚至虧負弟兄、竟然鬧到法院公開訴訟。 即是教內發生的問題,若是觸及到法律、法規所管轄的範圍,那麼也是可以選擇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教會並不是法外之地,教會中的行為,其實也是需要法律的約束和規範;若是教會內部出現了一些觸及法律的問題,也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教會是被神分別為聖的群體,其存在的目的及要求,都要超過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教會不應犯合理的法律和傷害人的事,因為教會對人的要求遠高於法律對人的要求。 另一方面,教會仍存在世界中,有時難免有人會犯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