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保羅說:「弟兄們,我不曉得他是大祭司;經上記着說:『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徒23:5) 什麼才構成毀謗?信徒能否批評、評論傳道人和教會中為首的人?
毀謗:透過直接或間接發佈或傳遞的虛假事實,與事實不符 ,嚴重不當地影響他人的形象和地位,冇合理依據地妄論,說人壞話,詆譭或使人名譽損毀。 構成誹謗的要素: (1)內容具有誹謗意思 (基於當時的時間、地點、背景、或當時公眾對有關事件合理的看法) (2)已向第三者或公眾傳達 (3)針對某些人 (4)令對方蒙受損害,貶低其地位,令人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 若議論的是關於在日常生活中可允許的批判範圍、無針對原告人、內容和事實均為正確(有理可據)、屬於公允評論,則不構成毀謗。投訴必須是根據事實及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評論。任何理智的人會否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真誠地作出同樣的意見。若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向另一人作出事實的陳述,也不構成誹謗。 並非故意的散播、道歉、陪罪只可作求情減刑,但不能脫罪。所以信徒要謹慎自己的言行必須事先多方求證、聽取其他成熟弟兄姊妹的意見、不輕易散播紛爭和聽來未經證實的是非或傳言,尤其是小心煽動情緒的傳聞,要冷靜理性地分析,也給被毀謗者辯解機會,最終結論要客觀及基於事實,要依據聖經的做法,單獨或兩三個見證人一起規勸,最後請教會的長老領袖來處理。 耶穌也吩咐我們不可隨意論斷人,免得被論斷,保羅也吩咐若有控訴教會中的領袖,必須憑兩三個見證人,並以書面形式(呈子)交教會的管理層審查及判斷,領袖若被證實犯了罪,便要當眾責備,才可以產生被公眾監察的作用,因為位置權力越大,責任要求也越高。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提前 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