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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保羅說:「弟兄們,我不曉得他是大祭司;經上記着說:『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徒23:5) 什麼才構成毀謗?信徒能否批評、評論傳道人和教會中為首的人?

毀謗:透過直接或間接發佈或傳遞的虛假事實,與事實不符 ,嚴重不當地影響他人的形象和地位,冇合理依據地妄論,說人壞話,詆譭或使人名譽損毀。 構成誹謗的要素: (1)內容具有誹謗意思  (基於當時的時間、地點、背景、或當時公眾對有關事件合理的看法) (2)已向第三者或公眾傳達 (3)針對某些人 (4)令對方蒙受損害,貶低其地位,令人憎恨、蔑視或嘲笑受害者 若議論的是關於在日常生活中可允許的批判範圍、無針對原告人、內容和事實均為正確(有理可據)、屬於公允評論,則不構成毀謗。投訴必須是根據事實及基於公眾利益而作出的評論。任何理智的人會否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真誠地作出同樣的意見。若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向另一人作出事實的陳述,也不構成誹謗。 並非故意的散播、道歉、陪罪只可作求情減刑,但不能脫罪。所以信徒要謹慎自己的言行必須事先多方求證、聽取其他成熟弟兄姊妹的意見、不輕易散播紛爭和聽來未經證實的是非或傳言,尤其是小心煽動情緒的傳聞,要冷靜理性地分析,也給被毀謗者辯解機會,最終結論要客觀及基於事實,要依據聖經的做法,單獨或兩三個見證人一起規勸,最後請教會的長老領袖來處理。 耶穌也吩咐我們不可隨意論斷人,免得被論斷,保羅也吩咐若有控訴教會中的領袖,必須憑兩三個見證人,並以書面形式(呈子)交教會的管理層審查及判斷,領袖若被證實犯了罪,便要當眾責備,才可以產生被公眾監察的作用,因為位置權力越大,責任要求也越高。 「控告長老的呈子,非有兩三個見證就不要收。」 (提前 5:19)

23.1 保羅對他說:「你這粉飾的牆,神要打你!你坐堂為的是按律法審問我,你竟違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嗎?」 (徒 23:3) 大祭司違背了什麼律法?

審判官判案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追求公正公義」。(申命記16:20) 因此審判官必須「精明能幹、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的人」(出18:21,22)和「有智慧、有判斷力、有經驗」。(申1:13-17)「要敬畏耶和華,謹慎行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沒有偏心,也不受賄。」(代下19:6,7) 「在弟兄當中聽訟……要按正義施行審判。」(申1:16) 審判官必須了解事實,才能作出公平的判決。因此,「要打聽、調查、徹底追問」,確定「事情屬實」,才作出裁決。(申13:14;17:4)「無論人犯什麼罪,不可單憑一個人作證,就確立人有什麼罪過或罪惡;要憑著兩三個人的口作證,才可以確立。」(申19:15) 「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袒護大人物,要大公無私地審判同胞。」(利19:15) 不該讓當事人的外表或身份地位影響裁決。 「行審判並不單憑眼見,責備人也不僅憑耳聞。他按正義審判卑微的人,憑正直糾正地上謙和的人。」(賽11:3,4) 因此大祭司尚未聽完證人口供,查驗是否屬實,也未給被告辯解機會,被告剛開口就被大祭司吩咐人辱打,尚未審查便假設被告為有罪,已經犯了以上的律法。 猶太人的律法,很注重受審訊之人的權利;不分皂白,便先打被告的嘴,乃是違背律法的。 審判執法者竟然自己知法犯法,所以保羅指責他為「粉飾的牆」(即假冒偽善),表面是為維護律法而審判,實則違背了律法。 大祭司亞拿尼亞於主後47至58年間作大祭司,曾於主後51或52年被羅馬政府遞奪職銜,後又復職。保羅說「神要打你」,結果亞拿尼亞於主後66年被猶太民族主義的叛徒暗殺了。 故意辱罵大祭司乃是一項很嚴重的過犯 (參出22:28;約18:22)。 保羅表示不認得審判他的是大祭司,可能保羅的眼睛有毛病,眼力很差(加4;15;6:11)或是諷刺性的反話,暗示大祭司不像大祭司應有的樣式,毫不公平和講理。他沒有料到吩咐人掌他嘴的人,竟會是大祭司。 「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出22:28);保羅表明他尊重律法,另一面顯明對方不配作百姓的官長。

23.7 從今以後,猶太人不得再見主,直到他們說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的,這是何時應驗?以色列全家真能悔改得救嗎?

23.7 神不斷以祂的奇妙作為,向祂的選民及列國彰顯以色列是祂眼中的瞳人,祂是信實的神,也是守約施慈愛直到永遠的神. 神已經使以色列復國,帶祂的百姓回到應許之地。 弟兄們,我不願意你們不知道這奧祕,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羅11:25-26) 歷史上基督徒多對待猶太人冷漠,甚至曾是迫害猶太人,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神的選民遭受滅絕的危機,神喚醒了歐美信徒支持猶太人回到應許之地復國。 從以色列的復國,明白神對亞伯拉罕及其後裔的應許與祝福永不改變(參創12:1-3、17:1-6) 就著神給猶太人列祖的應許,他們卻是”蒙愛的人。因為神的恩賜和選召是沒有後悔的!(羅11:29) 保羅指出『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這是奧秘!即耶穌再回來時,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都求告主名說:奉主名來的是應當稱頌!(23:39) “外邦人的數目”原文是沒有“數目” (until the fullness of Gentiles be come in),因此不一定是指到教會人數“添滿”耶穌就來,亦可以解作外邦人的時代滿足了,我個人較為相信後者,父預定的時候到了耶穌就回來,而不是一個特定的神奇外邦人得救之數目。 以色列全家為何能夠得救?按聖經語言末世會要以色列之米吉多頓爆發世界終極之大戰,神的選民遭受使無前例的災禍,才醒覺到他們所殺的耶穌就是神的兒子,動他們求告主名時,耶穌就再來降臨在橄欖山,橄欖山便裂為兩半,神的選民沿途入當中避難,耶穌就用他口中的劍擊殺殘暴的列國,開啟千禧年國,以色列被高舉過於列國神對亞伯蘭的應許全部實現。

23.5 為什麼世上所流義人的血都要歸到法利賽人身上和這世代?亞伯的血關他們什麼事?巴拉加的兒子撒加利亞又是誰?

23.5 耶穌提到亞伯和撒迦利亞的血,乃是希伯來聖經經卷的次序,他們代表經上所記載的第一個(創世記)和最後一個(歷代志)殉道者,撒迦利亞是大祭司耶何耶大的兒子,他在聖殿的院子中被石頭打死了(代下24:20-22)。在後來的猶太文獻中,這次的殉道多次被提,在國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義人的血歸到你們身上”,不意味著基督那個世代的人,要因他們先輩的罪行受懲罰,因為聖經明說沒有人因另一個人的罪受懲罰(結18:2-30;參出32:33)。但是他們棄絕耶穌,使得他們的罪惡比以前所有的世代都大。 只有祭司可以進入聖殿的內院,祭壇就在那裡,撒迦利亞在“殿和壇中間”暗示他殉道時,正在供祭司的職分。

23.6 試簡單列出耶穌指控法利賽人的七禍

23.6 法利賽人七禍的警告: 1) 攔阻救恩: 『你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自己不進去,正要進去的人你們也不容他們進去。』 2)宗教的外衣, 自義靠律法得救 『你們走遍洋海陸地,勾引一個人入教,既入了教,卻使他做地獄之子,比你們還加倍。』 3) 本末倒置: 『你們這瞎眼領路的,你們說:『凡指著殿起誓的,這算不得什麼;只是凡指著殿中金子起誓的,他就該謹守。』 4) 輕重不分: 『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 5)只重外表: 『你們洗淨杯盤的外面,裡面卻盛滿了勒索和放蕩。』 6) 內心污穢: 『你們好像粉飾的墳墓,外面好看,裡面卻裝滿了死人的骨頭和一切的污穢。』 7)殺害先知: 『你們建造先知的墳,修飾義人的墓,說:『若是我們在我們祖宗的時候,必不和他們同流先知的血。』這就是你們自己證明是殺害先知者的子孫了。』

23.3 為什麼法利賽人如此教導:指著聖所、祭壇所起的誓算不得什麼,但指著聖所的金子和祭壇上的物件起誓就應謹守?背後的理據是什麼他們有什麼得益?

23.3 「起誓」原文是發誓、懇請、嚴令,見證某人的話在神面前說,以示鄭重且不得反悔,會信守承諾. 起誓是呼求神來作證,是不能違背誓言的,雖然自己吃虧,也不能隨意更改(詩15:4) 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民30::2) 一般人常會起誓證明自己的話語。 舊約時期,起誓的儀式有二種: 1) 向天舉手。求神作證,一般是舉起「一隻」右手起誓(申32:40;啟10:5)當舉起「雙手」起誓,  代表特別莊重,誓言一定會應驗(但12:7) 2) 要求發誓人將手放在對方的大腿底下。例如亞伯拉罕對僕人如此要求,不要為他兒子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創24:2-3)。 「大腿」是男性生殖器官的委婉說  法。生殖器官是與生命有關,暗示起誓者若不遵守誓言,就會喪失生命 法利賽人為了鑽律法的漏洞,發明出可以不用遵守誓言的起誓。他們教導的起誓有兩種:  (1)要絕對遵守的起誓  當奉神的名發誓,就要遵從不能違背 (2)其他的誓言就不一定要遵守 就算指著聖殿起誓(若不提到聖殿裏的金子)或指著祭壇起誓(卻不是壇上的祭物)就可以不遵守 他們一路詮釋(就算指著聖殿和祭壇起誓,都不一定要遵守誓言,扭曲狡辯要具體指著聖殿的金子和祭壇的祭物才算嚴肅莊重須遵守的誓言,扭曲神要求人誠實認真莊重面對誓言守信的要求,只為方便自己推辭不守所誓言。 耶穌指責法利賽人的教訓,不可以以為指著神的名以外的東西發誓,就可不遵從誓言,如指著天、地、耶路撒冷、頭、聖殿、祭壇等起誓,就不一定要遵從誓言。 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人最緊要誠實。

23.4 法利賽人嚴守獻上十分一薄荷、大茴香、小茴香,忽略了公義憐憫信實更重要的事,耶穌說前者十分一不可遺棄,後者更是必須遵行。今日新約基督徒是否也應嚴守十分一奉獻,甚至更多,因為蒙恩更多?

23.4 摩西頒佈律法之前,亞伯蘭也行什一奉獻, 把打敗四王之後所奪得的十分之一給祭司麥基洗德(創14:20),雅各亦曾許願把神所賜給他的十分之一作奉獻 (創28:18-22),他們的奉獻是自發的,摩西的律法將十分之一奉獻說為「聖」及屬於耶和華。    尼希米一回來便強制什一奉獻給利未人(尼10:37,12:44,13:11,12),因許多利未人被迫放棄聖殿的事奉,以維持生計(尼13:10)   耶穌的時代也有人遵行什一奉獻(太23:23、路11:42、18:12), 實際上在四世紀前的教會並沒有奉行什一奉獻,信徒均自由捐獻。 自羅馬將基督教納為國教後,教會開始鼓吹徵收什一奉獻,教會於 AD765 年採納什一奉獻為奉獻標準。宗教改革運動之後,什一奉獻仍繼續執行,現時仍有一些宗派引舊約聖經規定什一奉獻,另一些宗派則鼓勵憑信心自由甘心奉獻。    舊約三種什一奉獻:   A. 利未人祭司的什一:    利未人沒有封地, 因耶和華作他們的產業。(民 35:1-8,書21:1) 因此以色列出產的十分之一要供給利未人,因他們辦會幕的事 (民18:21,24,31)    利未人要取其十分之一供給祭司。(民18:26,28,29)    地上所有的,無論是種子、果子,十分之一是歸給耶和華為聖的; 凡牛群羊群中,每第十隻要歸給耶和華為聖。(利27:30-32)    B. 節慶的什一:    要把田地每年所出的,十分取一;五穀、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並牛群、羊群中頭生的,吃在耶和華面前,就是要立為他名的居所。這樣,你可以學習時常敬畏耶和華。(申14:22,23)    如耶和華立為他名的地方太遠,你就可以換成銀子,買心所想的,你和家屬在耶和華面前吃喝快樂。(申14:24-26)    C. 寄居、窮人的什一:  每逢三年要將本年的土產十分之一給利未人、城裡寄居的並孤兒寡婦吃得飽足, 這樣耶和華必賜福與你。(申14:28-29,26:12)    每三年一次什一,平均每年要奉獻3.33%。    總言之,上...

23.2 為什麼耶穌要設立這樣的規定:中間誰為大就要作眾人的用人?豈不顛倒了世俗一切位份的安排,俗稱冇大冇細?

23.2 服事就是實際地背負他者的重擔,不怕麻煩、分擔他人的苦惱、負起他人的擔子、供應他人的需要、花時間精力陪伴人、慷慨給予、付出關愛,把自己擺在最後,甘願卑微,看自己算不得什麼 原本可按著本身的條件、恩賜、才幹和擁有的資源坐在大的位份上得人的服事,卻甘心走到卑微默然無聲地服侍群眾的需要,其愛心是真摯的和經得考驗,透過不斷的服侍不同種類人的需要過程中智慧也會不斷增長如何才能最好服侍眾人,神看人士看內心,將來得榮耀高昇的程度,就在乎你今生活著有幾似耶穌的形象和心腸,是否甘心效法主馴服天父走他的道路。 成功之道是一條「向下走」的「謙卑」之路,也是一條「服事人」的道路,否則世界只會變得更加競爭不擇手段向上爬甚至損害他人利益,天國的價值觀就要衝擊這樣世俗向上爬的遊戲規則。耶穌把“奴僕”與“偉大”等同。顛覆世俗的認知和價值,—般人都不介意作主人,但做人牛馬,供人呼喝就不甘心了。     基督所表彰的天國觀念是一個彼此服事的團體;使徒保羅支持的也是同一的思想:“總要用愛心互相服事。”(加五13)

23.1 為何不能讓人稱呼自己做夫子或師尊?甚至不可叫地上的人為父?那我們應該怎樣稱呼地上的老師和世上的父親?“但你們不要受拉比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夫子;你們都是弟兄。也不要稱呼地上的人為父,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父,就是在天上的父。也不要受師尊的稱呼,因為只有一位是你們的師尊,就是基督”。(23:8-10)

23.1 上文題到耶穌指責法利賽人喜愛高位、作首領、坐在摩西的位上指點江山,亂加自己及古人的意思,自己卻沒有真正的善行,愛人的榮耀,下文強調要彼此服侍, 因此耶穌說:除了主基督是夫子、是師尊, 跟從他的人一律平等,都是弟兄,不應像有禍的法利賽人一樣追求地位、名聲、光彩的職銜。也只有一位在天上的父配我們最高的尊崇, 父的專稱並非指到生身的父,以利沙曾稱呼以利亞為父: 以利沙看見,就呼叫說,我父啊,我父啊,以色列的戰車馬兵啊。(王下2: 12) 父是十分尊重的專稱,我們不應存追求人們如此尊稱我們的虛榮心。 司提反和保羅均稱以色列父老為父兄,只是尊重的稱呼。(徒7:2,22:1) 保羅曾提到牧養弟兄姊妹要有為父為母的心腸,這是為大服侍人的態度,不是位分職銜。 只有一位父、只有一位師尊、這裏是指靈性的關係,並非肉體上的稱呼,正如主題及弟兄,是指教會內的肢體靈性的關係,而非肉身的兄弟。 我們應該謙卑,神才讓我們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