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來 7:12) 為何祭司職任已更改?律法不是一點一劃也不能被廢去嗎?為何也必須更改?
亞倫祭司的職任是根據律法的條例,這樣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因為已改為近完美的祭司體系:按麥基洗德等次立的祭司),則和祭司職任有密切關係的律法也就必須“更改”。所以耶穌基督為大祭司的職任不是根據舊約的律法,因為按照舊約的律法,基督既不是亞倫的後裔,就不能任大祭司之職。
亞倫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所受的律法,既證明不能使人完全,而需要神按另外的等次興起一位大祭司,當然律法也必須“更改”了。亞倫祭司職任下的律法,無非是屬外表的、屬禮儀的和屬字句的,但在這更美的大祭司—耶穌基督—職任下之律法,乃屬心靈的、屬信心的,和屬“精意”的(羅7:6;林後5:7,3:3-6)。前者不能恢復人與神的關係完全正常;後者乃是能使“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的(來10:14-16)。
“更改”: 原文是移動到另一個地方、改變、更新。
這“更改”的意思,絕非說在舊約宣佈的律法須要更正、修改;也絕不是說神的信實方面有甚麼改變;乃是說,由於人的軟弱不能遵守舊約律法的結果,神就另立新約下,由神的兒子成為人去滿足新約的要求,使人與祂親近。神不是把舊約的律法修改更正後給我們遵守,神乃是透過新約訂立, 更新約的要求,使人有得救的希望。
沒有更改律法,只是更改祭司的職份。不知道為何必需更改。是否耶穌復活後,既然重點不是禮儀,而是傳耶穌帶來的福音,而且主要是使徒傳(耶穌的福音未入主流,甚至被逼迫),所以祭司的職任也被更改了吧,由門徒擔當(?)
回覆刪除「祭司的職任」已經由主耶穌基督出任了,而按照舊約的律法,祭司的職任必須是亞倫的後裔利未支派的人,但主耶穌基督則是猶大支派的,按舊約律法的規定是不能成為祭司的,但主耶穌基督的祭司職分是按照麥基洗德等次的,這是一個新的祭司體系,將祭司職任由亞倫體系轉移到去主耶穌基督的身上,所以舊約律法就需要有所更改啦,要依從新約的規定,因為主耶穌基督來到世上為我們作了犧牲受死及復活,而以自己的身體建立了新約的贖罪祭,基督作了一次性的祭牲獻上自己,以致我們的罪可得赦免,得與父神和好。(馬太福音 5:17)「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而是要成全」主耶穌基督為我們建立了一個新的救贖之道,再不需要亞倫後裔的祭司獻祭系統了。律法的更改,首先是祭司職任的改變,我們只依賴主耶穌基督成為新的中保,不再依賴亞倫後裔的獻祭,這是對舊約的成全,而非對律法的廢除,其中的律法精神和道德要求,我們在新約中仍然要跟從,但就祭司職分和獻祭制度方面就被主耶穌基督的犧牲所代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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