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 按人遺傳的教導,若當奉給父母的已作了供獻,就可以不孝敬父母。為什麼他們如此立例?涉及什麼利害考慮?

 15.2 宗教家立條例,當然是以自己的利益為先,孝敬了父母豈不是少了錢奉獻給神的殿,他們從中又怎樣可以抽水呢?而且民眾也接受這樣的條例,不單因為古人權威遺傳下來的教導,並且他們也走法律罅,認為只要許願承諾奉獻給聖殿便足夠,不需要立時付出,對人便解說自己怎樣敬畏神、以神殿為先,但許願卻遲遲不償還,錢仍在自己袋中更有彈性。

「供獻」是將財物作一種許願式的奉獻,又名『各耳板』;凡經擁有者指定為『各耳板』的,古人認為父母親沒有權利動用 (參可7:11)

今日我們有冇以事奉主的藉口,而不遵行明文律法規定的愛人及孝敬父母的誡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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