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是否在什麼情況(除淫亂之外)也不可離婚?若是家暴,精神虐待,不負責任的丈夫或是太太是否情有可原?是否只有男人有權休妻,而女人沒有這樣的權利離婚? 被休的婦人為何他人娶了他,負責照顧他,也算是犯姦淫?他豈不是很無辜?對他公平嗎?

19.1 耶穌當時的教訓好像是只有淫亂的情況才可以離婚,指出摩西時的休書,只是一種容許,因為人的心剛硬,偏離了神創造當初的美意。

摩西容許休書是因為舊約時代婦人沒有保障、也沒有權力、地位和經濟資源,古時社會也容讓多妻制,為免被厭棄的婦人持續遭到虐待或冷漠,可說是可以給他們一個新的出路之可能。

耶穌清楚指出「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10:11),在神看來辜負/離棄他人的一方是被定罪了,不分男女。

婚姻是一個很嚴重的盟約,致死方休!婚姻不是基於利害或俱樂部般兒戲,讓人隨意進出。

記住耶穌來了重新詮釋律法的真意,釋放人脫離字句捆綁的枷鎖,耶穌的教導是要保護人,脫離輕易離婚/被離婚的傷害,因為神的原意就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透過婚姻祝福家庭和他人,作美好的見證,而不是要以律法字句枷鎖牢牢捆鎖結婚的人和必需生硬地依據字句執行.

律法的真意一定要配合在最大的誡命之内:就是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去愛神和愛人如己。

一切律法的要求必定是保護人,也不加害於人,這就完全了愛人的道理和律法(羅13:10)

到保羅傳福音到外邦的時候,他又被聖靈感動容許多一條離婚的理由:"若有不信的配偶要離開,就不要拘束和勉強,神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 (林前 7:15)

由此可見許多事都要因時制宜,並非一成不變的僵化條例,但前提是不違反神的呼召,規條從來不是為著牢籠人,而是叫人行合宜的事。(林前7:35)

如果對方(應與你合為一體)多次嚴重施暴(無論是精神或是暴力的虐待), 這必然違反神對婚姻一體的原意。教會應該關心保護弱勢和被欺壓的群體,(被虐待無權無勢無依靠的人),免受不必要持續嚴重的傷害,而不是縱容嚴重的傷害繼續發生。

另一方面,也同時教導信徒藉著忍受不公正的苦難來榮耀神,不輕言放棄,盼望能感化配偶信主, 只是這需要智慧和平衡, 特別是當人生安全受到威脅,昔日耶穌也教導門徒,若有人迫害你就要逃走往他處避難(10:23)

所以我們不應輕易作定罪的角色來批判受害人最終對婚姻的決定,反而當與受苦者同行,因為離婚比喪偶更加悲痛, 昔日摩西也衡量當時的處境,而容許人有休書的制度,我們也不應太強調律法主義來教導(基督教倫理的義務論),迫使夫妻留在明顯具有破壞性和人身不安全的婚姻裡。

另一方面,我們對婚姻有很高的期望(實際上沒有人能完全滿足那種要求)。當你感到失望,因為配偶沒有那麽浪漫、沒有那麽大上進心、沒有那麽屬靈、沒有那麽多的技能....,特別是比起其他人外表的婚姻,你就充滿批評或失望…而不是感激和欣賞你所擁有的。

令人失望或糾結的婚姻不是構成離婚的理由,反而是展現忠誠。沒有不夠完美的另一半,只有不夠謙卑的自己,婚約代表不管貧富貴賤、生老病死,除死亡外,任何問題都不能分開的盟約。

另一方面,「長期的心硬」:即持續犯嚴重的罪行,或嚴重地毀壞婚姻盟約的行為,及嚴重的信用破產時……卻沒有悔改、反省、真實改變自己的行為,這都可能是是構成容許離婚的理由(不是鼓勵離婚,但每人的承受能力也不同)。正如昔日摩西允許離婚。

這是複雜的問題,太多方面要兼顧、平衡和考慮,但總意就是愛人、保護人、不加害、不輕易放棄、與受苦者同行。

至於被人離棄的妻子若再嫁,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他人若娶她,也是犯姦淫,這對被人休妻的和娶她的是否公平?

讓我們仔細看有關經文:

"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他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5:32)

這裏指到的責任其實是在隨意休妻的人,“叫”她作淫婦,也因此“令”娶她的人在神眼中犯姦淫,因為之前的婚姻是不正常地被破壞了,即是主動去休妻的人不負責任的行為,“使”到兩個人犯姦淫,因為其實在神眼中,上一段婚姻尚未至死方休,而這兩個人,其實是受害者。

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凡姦淫了(19:9)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加也是犯姦淫(可10:11-12)

上述兩處更清楚表明休妻另娶的就是辜負妻子,是犯姦淫的人。

留言

  1. 這問題很難,真的不明白。我知道古時女性要依靠男性生活,所以如果休妻,女性難以生存,所以不可休妻。
    我覺得情有可原。
    當時只有有權力提出離婚,因為妻子孩子都是資產。
    不明白為甚麼「被休的婦人為何他人娶了他,負責照顧他,也算是犯姦淫?」(因為是前夫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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