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 主要求少年人眾多誡命中都是指到十誡中對人的部分,但卻把“不可貪心”改為"愛人如己”,為何這樣修訂? 那少年人表示這一切他從小便遵行,但他仍覺缺少什麼以致他對永生沒有把握,主便要求他變賣所有的,分給窮人,還要來跟從主,為什麼這樣要求?做完這些善行便可有永生,是否與因信稱義有矛盾? 我們是否也要變賣一切分給窮人並來跟從主,以確保我們有永生呢?

19.6 少年財主的理解,「不可貪心」是「不可貪戀人的房屋、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20:17) 而主的角度「不可貪心」不是消極的不去貪戀,其實,不願意與人分享也是貪心。所以耶穌下文便要求他積極和有需要的窮人分享他的財富,也因此少年財主憂憂愁愁走了。 

耶穌列了五條誡命,四條消極的“不可”,最後一條積極的“當”愛人如己”,是最後六條誡命的總結,如果愛神,就會守第十誡“不可貪心”,又會愛人如己。如果真的愛人如己,就捨得變賣所有去分給窮人.

耶穌指出少年人還缺少一件事(並非變賣財富分給窮人和跟從主兩件事,而是跟從主自然就會變賣財富分給窮人),即用行為表達出他口裏認耶穌為“主”, 就必得救,因此和因信稱義的道理沒有矛盾。信就是來到耶穌面前,耶穌要求少年人跟從他,就是信他的表現。

並不是每個信主的人都要變賣財產分給窮人,主對少年財主的要求是針對他心中金錢的偶像,今日主的“疾恨如陰間之殘忍”(歌8:6), 他也同樣要求我們放下心中一切偶像來跟從他,這才是永生(即認識神,與神有最親密的關係約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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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不說根本沒注意到。不可貪心只是不貪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愛人如己是主動的。
    耶穌才是道路真理生命。變賣/捨棄一切跟從耶穌 - 代表要分清楚誰是生命的主(金錢還是耶穌),要擺耶穌在第一位。焦點不要擺錯。
    重點是棄絕佔據心思的事,專心致志跟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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