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耶穌說:「你們的律法上豈不是寫着『我曾說你們是神』嗎?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若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稱為神,(約10:34-35) 為什麼人可以稱為神?人可以成神嗎?
10.4 我曾說﹕你們是神。(詩82:6)
上述經文中的「神」原文的意思是「諸審判官」(與出21:6節的「審判官」是同一個字)。
這些被稱為"神"的人是指以色列一些承受神道的審判官,他們按照上帝的道審理以色列人的案件,擁有生殺之權,故被以色列人尊稱為"神",
審判的權柄是屬於神。所有審判官是領受神的命令,替神成全祂的旨意而已。連那些地上的審判官也能稱作“神”,乃神的兒子,猶太人都還能接受這樣的說法。那麼真正是神,是父懷裏的獨生子,自稱是「神的兒子」,他們反而認為是「僭妄」,這是很不合理的。
這裏說的「神」並非指真正的神,而是指那些被委任執行神職任務的人,亦即以色列的「審判官」。耶穌的意思是經上的說話是不會被廢除的,祂所指的是出於經上曾經稱以色列的審判官為「神」,更何況耶穌本來就是神的兒子,因此基於這個情況,有時間人也可以被稱為「神」。
回覆刪除這不等於人可以真真正正變為「神」,而耶穌只是指出聖經的用詞是如何啫,並反駁那些指責耶穌說自己是「神」的時候的人。
人得以稱為神相信是指他是神的用人,神直接賦予他神能和權柄去執行祂的指示;故此人只能稱為神人而絕對不可能成為神的
回覆刪除其實這一段我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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