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我是這麼說,神預先所立的約,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加 3:17) 神預先所立的約是什麼?約的內容是什麼?有什麼條件?
律法是在應許之約以後430年才成立的(參創17:1-21;出24:1-8),應許的約既立定在先,那在後的律法之約(出24:1-8)是不能取代應許之約而使它廢棄及應許歸於虛空。應許之約也不根據律法之原則(依據人的行為),而是根據神的恩典.
約是雙方之間的協議。
(1) 有條件的雙邊的約:
雙方都需滿足某些條件。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職責 ,約就被打破
(2)無條件的單邊的約或雙邊協議 , 雙方中只有一方必須做點事, 另一方則不需要做任何事
亞伯拉罕之約是無條件的。 神應許亞伯拉罕 , 並不需要亞伯拉罕做什麼。
創世記15章立約儀式表明了約 的無條件性。 唯獨神在劈成兩半的祭物之間經過, 有冒煙的爐 以及燃燒的火把代表神經過祭肉 , 而亞伯拉罕正沉睡是甚麼都無做因此這個約主要是依據神的應許和行動 。 他約束自己守約並確约能成就。後來神賜給亞伯拉罕割禮儀式作為約的記號 ( 創 17:9-14) 。
神在約中給亞伯拉罕應許内容:(一)成為大國
(二)必賜大福;
(三)成為大名;
(四)叫人得福;
(五)祝福者得福;咒詛者得禍
(六)萬族得福;
(七)後裔繁多;
(八)作多國之父;
(九)賜國度;
(十)賜君王;
(十一)賜地為業;
(十二)堅定永約;
(十三)作神子民。
(創世記 12:1-3)
亞伯拉罕之約有三個主要特點 :
1. 土地的應許 ( 創12:1.13:14-18、15:18-21、申30:1-10 )
2. 後裔的應許 ( 創12: 2、17: 6、撒下7:12-16)
有許多後裔 、大國出於亞伯拉罕
3. 祝福和救贖的應許 ( 創 12:3、21:12;26:3-4、 28:14-15、耶 31:31-34、來8:6- 13) 祝福亞伯拉罕及後裔 、對罪惡的寬恕。 這個約是無條件及永恆性。
那冇條件約是指神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因著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和順服:
回覆刪除神就應許他作多國的父
並使萬國萬族必因他得福
又賜流奶與蜜的迦南地給他的後裔作世世代代的產業
又應許作他們的神,給予愛和保護
也應許他從那已不能生育的年老妻子撒拉得一個兒子以撒
使他的後裔多如天上的繁星和海邊的細沙
與亞伯拉罕立的約 - 作多國的父,萬國萬民因他而得福,他的後代多如天上繁星
回覆刪除『神預先所立的約』是指神在西乃山上與亞伯拉罕在當時還未出現律法之時,神就賜應許給他及他的後裔。內容包括有應許把迦南地賜給亞伯拉罕的後裔作為永遠的產業,又有應許阿伯拉罕的後裔會多如天上的繁星成為眾多的國度,並且這些後裔會蒙受祝福,神更應許藉著亞伯拉罕的後裔,萬國都要因他得福,他就是多國的父。因為阿伯拉罕被稱為信心之父,神應許他的條件是要他有信心及要對神順服。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