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然而,罪趁着機會,就藉着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羅7:8) 為什麼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沒有律法之先,人已經犯罪,成為罪的奴隸,罪的影響力已存在。

“罪”變成會利用機會的,在人裏面發動貪心,會“引誘”和“殺死”我們的。這罪顯然不是指罪行的,乃是指我們肢體中的邪情私慾,透過過去屢屢犯罪的壞習性和的強化的自我中心思維,就後天形成要犯罪的“律”(強烈傾向)。這“罪”並不怕律法的權勢,律法也不是要對付罪的律,律法乃是對付犯罪之人的。所有犯罪的人都在律法之權下被定罪,沒有律法,犯罪的人就沒有被定罪的感覺,雖然實際上所有犯罪的人都是被定罪的,但沒有律法之前人不會有被定罪的感覺,所以說“我是活的”,

沒有律法,“罪”則因人覺悟不到他裏面的罪的活動,所以說罪是“死”的了;但有了律法,人就有了被定罪的感覺。律法說“不可貪心”,貪心既不會因律法的禁止而消失,反倒是因有律法的禁止,顯出我們裏面不但有貪心,而且有諸般的貪心,這就顯出罪的活躍,並顯出我對於勝罪與守律法的無能。所以說:“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着的”,這意思是我以前沒有律法,我還不覺得我是被定罪的。

  “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這意思是:有了誡命之後,我努力守誡命的結果,我就發覺我是被定罪的,是沒有生命能力抗拒罪的,是該死的。我不但犯誡命,還一再犯許多誡命,我對於罪毫無得勝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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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有律法的時候,罪就會藉著律法的誡命使我們的罪性釋放,而更顯明了人的罪性,人知道律法的規範就會越加激發犯罪的意圖,惡慾等罪的表現出來,所以如果在沒有律法的時候,罪的影響是弱弱的,人對罪的認識及被影響亦相對是小的,所講的是律法是只會揭示人的罪行,使人更加認識罪行,而非使罪死去,所以最終人都是要依靠神和聖靈的力量才可以戰勝罪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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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沒有律法就是沒有任何準則去定人的罪,人犯了罪而不自知或覺得冇任何代價就放任自己的行為和私慾,就已罪是死的作為比喻
    沒有律法又可以指人在未信耶穌之前,不知道跟隨神所要求的行為標準,往往就容易犯罪得罪神,但人卻不認為是犯罪行為或者不覺得犯罪算不得什麼,就如同罪對於不信的人(沒有律法)是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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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沒有律法,人即使犯罪,也不是「存心犯罪」。只有律法存在,而且人們都知曉律法,然後還是被挑動/想甚至真的違反律法,這才將罪性更顯明出來。所以,沒有律法,罪是死的(因為有律法,才更彰顯罪有多「活躍」(如何常常存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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