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羅馬帝國社會初期大約有15%-20%的人口為奴隸,羅馬大城更幾乎一半人是奴隸,舊約律法也容許有奴隸制度,只是加以規範,奴隸是違反人人均有神的形象,生而平等的真理,為何舊約、耶穌及保羅時期沒有推翻這不公義的奴隸制度,容量權力傾斜給貴族、富人和擁有軍隊的皇室,並非人性的奴隸制度,歷史上以基督教為國教/立國的英美更是主要販賣奴隸的國家,倒後期才徹底被推翻,其實聖經如何看奴隸制度?

I. 奴隸出現的原因:

奴隸是由於當時社會歷史、戰爭、經濟等原因引致悲慘現實的結果,敗壞的人性可濫用奴隸制度虐待奴隸,讓他們過著非人的生活,但為何古代缺乏奴隸暴動記錄? 可能的原因是奴隸沒有軍隊武裝的力量和古代的奴隸沒有像18 、19世紀黑奴般惡劣。

希羅時代的被賣為奴隸的人,不是因為他們的民族或膚色,往往是因為經濟的問題(古時社會並沒有社會保障制度),賣身為奴償還債務或自賣解困、當然也有戰爭奴役、繼承奴役、暫時奴隸、永久奴隸或拐騙,一般視奴隸為一種經濟契約,可用金錢贖回得到自由。當時奴隸的服務多元、甚至專業化。某些奴隸過得甚至比貧窮的自由人好,以致有人是自願賣給別人當奴僕。

正如清朝時代人自稱為“奴才”、以表忠誠,其實他們做得好可以深得主人信任和成為重用的管家(例如被賣為奴的約瑟和亡國奴的但以理)。

奴隸制不是聖經發明的, 是墮落的人違背神的心意,聖經只是記錄它的存在,並加以規範,要求主人待奴隸好,避免不公平和過份虐。

II. 律法對於奴隸制度的規範:

(1)聖經禁止引渡逃走的奴隸,並應給予他們庇護(申23:15-17)不將逃奴送回主人那裡,因為很可能被主人虐待刑罰致死 (殺一警百)。

(2) 以色列人如為奴,只須服侍六年或到禧年,到第七年便可獲自由和得到足夠的資產自力更生(出21:2 - 4;申15:12 - 15);於禧年更可取回自己的產業(利25 :28,39 - 41)也可選擇自願繼續留下永遠為奴(出21:5 - 6;申15:16 - 17)。 女奴若被娶為妻,婚姻和生活要得到保障。

希伯來人的奴隸制度期限是在六年,律法規定:外邦人和希伯來人一視同仁。(利24:22)打死人的必被活死,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3) 外邦的奴僕可透過行割禮(創17:12),歸信耶和華,成為以色列國人,可與以色列人一同守逾越節(出12:43 - 44)、五旬節(申16:10 - 11)、住棚節(申16:16),同享安息日(出20:10,23:12,申5:14),一起參加宗教儀式(創17:13;出12:44;利22:11)。他們也將在六年後享有與以色列人同等自由的權利。(除了迦南人和基遍人為特例,他們以「世代成為奴隸」替代了滅絕的懲罰。)

戰爭期間被俘虜的婦女可以成為希伯來人的正室,這樣她便脫離了奴僕的身份;若後來被休,便可自由離去(申21:10 - 14) 

歸化為以色列人,一起信耶和華,他們也可享希伯來人奴隸同等的待遇,在六年後享自由(除了迦南人和基遍人為特例,他們以「世代成為奴隸」替代了滅絕的懲罰。)

(4) 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嚴嚴的管轄奴隸, 應以恩慈的心對待他們, 而且也容他們贖身(利25:39-55),並限制了主人對奴隸的權力(出21:20)。

(5) 如主人虐待奴隸,奴隸脫了主人的手,逃到你那裡,你不可將他交付給他的主人。他必在那裡與你同住,....你不可欺負他」(申23:15 - 16)。主人若打死了奴隸,必要受刑罰(出21:20);主人若對奴隸造成了傷殘,奴隸可獲得自由(出21:26 - 27)。

(6) 主人不可虐待奴隸。苛刻殘暴的主人要為自己的行為向神負責(弗6:9,西4:1)主人要認識到,他們的權威不是絕對的,因他們“也有一位主在天上”(西4:1)

(7) 奴隸是主人家的家庭成員(利22:11)。

III. 聖經反對奴隸制度:

(1)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被創造,每個人都有尊貴的生命,不應被剝奪尊嚴、被驅使勞役。

(2)要治死所有拐賣人口的人

人若把人拐賣了,或是在他手裡,必要把他治死。(出21:14)

(3) 十誡禁止人貪心和偷竊他人的財物

如果人搶奪了我的家人,賣他們為奴隸,就不可能是無罪的。

接受贓物的人知道贓物為被盜的,理應和偷盜者同罪。

(4) 奴隸制違背了「人的自然權利」

(5) 神用「一本(血脈)」造出萬國) (徒17:26),本是同根生,天下一家。

(6)違反了先知和律法的道理

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 7:12)

(7) 透過發動暴力的戰爭俘虜他人為奴隸,違反了十誡的不可殺人

(9) 為經濟利益而購買和雇用「沒有工資的僕人」,甚至視奴隸為貨物買賣得利,此為明顯的貪婪。

(10) 違背了自由恩典福音的「仁愛精神」。基督從各國各民召集人成為神的兒女,人是生而平等的。

(11) 奴隸及家人可被賣給不同的主人,破壞了家庭和親情。

(12) 奴隸主將在神的審判之下,(如同埃及人長期勞役以色列人招惹神的降災)
 
(13) 「人轄制人,使人受害」(傳8:9)

IV 為何聖經不推翻奴隸制度:

耶穌和新約使徒沒有鼓吹直接推翻羅馬政權或奴隸制度是因為:

(1) 福音要在穩定的環境,在不被政權大力壓迫下先被廣泛傳播,才是最重要的策略。

(2)藉著福音改變人心、價值觀和文化,其實一切罪惡和不公義的問題都是由於人心敗壞產生的,唯有人重生得救,看見永恆的盼望,才不接因為經濟利益或人性的貪婪而矮化人的價值。

(3)當時社會經濟很大部分程度要靠奴隸的勞動力,若直接挑戰既有利益,難免產生動亂甚至大規模流血事件,美國林肯推翻奴隸制度也引致了內戰,國家和民生都付出了沉重代價。社會改革是需要廣泛民意支持,並在適當時候推行才可以成功。

(4)推返一個自古以來根深蒂固的制度必然遇到許多既有利益的強力反對,也不是一朝一夕的推動改革便能成就,耶穌基督的重點就是先讓更多人認識救恩不再做罪的奴隸,待合適時候改革的力量形成配合適當的時機便可徹底推翻奴隸制度。

(5)正如世間有罪惡和魔鬼的存在,神並不急於立時滅絕牠們,神要叫萬事互相效力,叫愛他的人得益處,人會在苦難中更謙卑尋求神的拯救,信仰群體也更加學習堅定唯獨仰望神,並在苦難中彼此相愛和扶持,提升人性光輝的一面。

(6) 耶穌來到世上,不是要推翻羅馬的統治,而是要藉著祂的死,把人們從罪惡和死亡中拯救出來,除非有神特別的託付,信徒們的任務,不是推行社會、政治制度改革,而是致力於福音的廣傳。當人們重新與神和好後,人際關係也會隨之改善,必然對社會、政治體制產生極深遠的影響。 對腓利門而言,他在肉身上得了一位弟兄作他的奴僕,卻在主裡得了一位奴僕作他的弟兄, 在主裏已廢除種族、性別、貧富階級、主人奴隸的分別,都在基督裡都成為一了。 (加3:27 - 28)

你們作主人的待僕人不要嚇唬他們;因為知道他們和你們,同有一位主在天上,他並不偏待人。 (弗6:9) 

(7) 真正的人類平等在今世是不可能實現的。即使消除了奴隸制度,又會出現封建制度、資本主義制度等不同形式的階級壓迫。只有神與人的關係被修復,在基督耶穌裡,人們才能彼此平等,彼此相愛。只有當更多的人敬畏神的時候,藉著基督的救恩帶來的「自由、平等、博愛」的思想深入人心時,改變社會的文化,才可能從根除階級壓迫和剝削。 

(8) 聖經的目的在於指明救恩的路,而不是社會革新。 聖經常常由人心里到外表行為去處理問題。 如果一個人經歷著神的愛、憐憫和恩典,接受他的救恩 , 心靈和價值觀被更新,便會改變其思想和行為,認識到人是按神形象被創造尊貴的生命。 

(9) 聖經不讚同奴隸制,只是容許其過渡性的存在,正如耶穌指出起初神的創造原意是不贊成離婚,摩西容許休妻是因為人的心硬。神允許這些他不贊成的事情存在,就像謀殺、撒謊、強姦、偷竊等等,但神多次警告祂必按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

(10) 保羅強調相信基督後,社會的身份不急著改變,但基督可以打破社會階級、貧富、性別、種族的分類方式,所有信徒的關係連結於最親密的家庭關係中,互為弟兄肢體,作新造的人,藉效法基督改變社會的文化,而不是體制,生命的轉化多於改變社會的結構。

(11) 耶穌來不是要帶領猶太人脫離羅馬政府,而是要建立有天國價值的信仰社群,展示天國的生活方式。奴隸們要順服主人, 將來會得神的賞賜。強調遇到苦難時的信心和堅忍,擁抱將來的盼望。


留言

  1. 聖經中並沒有直接說要推翻這個不公義的奴隸制度,因為聖經的主要內容並不是涉及政治和文化的改革,其重點只是傳遞神的愛和救恩的信息,藉著愛心使人的行為可以改變,因著信而得救。但聖經的內容亦有提到基督徒應該要有的道德標準和要求質素,人性及行為,生活平等的需要等等,這些價值觀亦間接成為了人人平等互相尊重的社會制度基礎的建立,所以在後來的社會運動和改革才有推翻奴隸制度的出現。
    聖經對於奴隸制度並不是完全沒有立場,就好像腓利門書的內容,要求腓利門對待阿尼西母要平等如家人弟兄的一般,亦多少反映了當時人們的道德標準及平等訴求,但聖經是沒有直接推翻社會和政治制度,只在叫人反思當時的制度,為人權尊嚴和平等殿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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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覺得對奴隸不公義情況嘅形成完全係人性敗壞而造成,完全並非聖經的原意和真意

    至於奴隸制度於舊約以色列文化和羅馬帝國時期亦是社會結構發展所形成,因此主耶穌和保羅也沒有完全或直接否定奴隸或主僕的制度;舊約時期以色列人有律法界定他們如何對待奴僕,但羅馬帝國時掌權者也不受以色列律法的制約,加上人性的道德敗壞,恃強凌弱以大欺小,人性的高傲自大自私貪念,以致有權有勢的人苦待貧窮人。而聖經真理的教導是對於社會制度內不同階層的人都應該彼此尊重,互相發揮功能,因此舊約律法也規定要恩待奴隸,而保羅的教導更加是要主人和奴僕之間要各盡其職,互相尊重和欣賞,尤其是在主內的更是親愛的弟兄關係,所以作主人的要恩待勞僕,而奴僕亦不可自恃跟主人是主內弟兄,認為是平等關係而拒絕服從,各自要做好自己的崗位角色,彼此服侍像服侍主一樣,這是聖經對於主僕之間相處的教導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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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當年的奴隸制度是否好似打工咁?因為窮(古代社會不是每個人都懂得行商買賣?或者沒有田地資產牲畜之類)。有資產或權力地位的人,需要人工作/服務他們,然後就找來奴隸,以食物和住宿(?)換取奴隸的勞力。
    當年沒有政府,沒有社會福利制度。
    當然,古時貴族或有權有勢的人,會欺壓奴隸(無勢力的人),但這大概和奴隸制度無關,是人的問題。今日午飯才和朋友談起,現代有權力的人(包括大學教授、學校體育/校隊教練、電影導演等,都會運用權力逼使研究生、運動員、初入行的演員就犯(被性侵)。而他們乖乖就犯,敢怒不敢言,等到未來很久遠才出聲(例如#MeToo運動),因為他們的未來(可否畢業、能否繼續在校隊(大學獎學金?)、能否有角色演出等,都操縱在那些有權有勢的人手中。
    其實貧富懸殊(權力不平衡)的情況,不會消失。聖經有講 - 凡有的,還要再加給他。沒有的連有的也要奪去。所以,耶穌是教育在位的要有服侍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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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不知聖經如何看奴隸制度,但認同Francis 說聖經/信仰不是關於政治體制。
    據我以往的理解,聖經講來講去是神與人的關係 & 人與人的關係,都是關於愛。
    至於社會的制度,是人類發展出來的吧~這和文明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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