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那暗昧無益的事,不要與人同行,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弗5:11)什麼是暗味無益的事?為何要嚴重到要去責備行這事的人?

“暗昧無益的事”,也就是黑暗的事,不敢見光的事,需要保密而不正當的事。基督徒不可與這一類的事有分,因為它是屬黑暗的,帶着罪的成分。

反之,我們倒要責備那些行事暗昧的人。不但在暗昧的事上不與世人同行,不要他們一樣的不義,且表示不同意這類的事。

在11節下半“倒要責備行這事的人”,原文沒有“行這事的人”這幾個字,只有“倒要責備”。

因此可以指責備那些事本身。即凡屬暗昧無益的事,不論是別人行的,或自己行的,都要“責備”,定罪為罪,責備一切暗昧的事。這種態度,可使我們在自己偶然落在錯失中時,不去替自己掩飾辯護,而誠實地悔改。

在此並無指明如何責備行暗昧事的人,但上文既說“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則我們在責備別人行事暗昧時,必須有良善、公義、誠實的存心,而不可存有惡意、私心,或傲慢的態度。

“因為他們暗中所行的,就是題起來,也是可恥的”,暗中所行的那些可恥污穢的事,這就跟我們作為光明之子的身分,完全不相稱。

這裏責備並不是指到看見他人有錯、有罪,便隨意公開責備,而是針對責備那些暗昧、可恥、無益的行為,讓這些可恥的罪在光明中被定罪和警誡其他人不要與他們同夥,陷入罪中。

“凡事受了責備,就被光顯明出來;因為一切能顯明的,就是光”。

光就是要把黑暗顯明出來,不僅是口頭上可以責備,藉着光明的行為把黑暗的事顯明出來,因着比較而顯出確那些可恥的事確實是罪。

留言

  1. 暗昧無益的事應該是指偏離聖經真理,有違聖經教導的行為,就是欠缺良善公義和誠實而行的
    因為行暗昧無益的事的人違反聖經真理的教導,會絆倒人阻礙人認識神,也妨礙人接受福音和得著福音的好處,是極大的罪!
    在法理上亦有為道德和公義,造成別人在物質金錢和身心上的損失,應予以實際法律上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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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暗味無益的事 = 不是神喜悅的事。
    因為不是神喜悅的事,應該是罪。所以嚴重到要去責備行這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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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暗昧無益的事」就是那些不公不義不真的事,是不見得光的,是邪惡和虛假的,屬於不正當的行為,是對於社會有害無益的事,還會破壞社會秩序的,所以我們要去責備做出這些事的人和指出這些事的錯處,因為我們基督徒是必須過著屬靈的生活,不能傾向做那些「暗昧無益的事」,所以當見到有人犯罪走這條路之時,就要責備他們,希望能夠挽回他們回到正確的道路上,亦可有助於為護社會的公義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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