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他們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他權能的榮光。 (帖後 1:9) 何為“沉淪”?永遠的沉淪是否在永世再沒有機會悔改、永遠活著受刑罰?是不是很殘忍?永遠受刑罰有什麼意義?天堂上看到未信主的親友永遠沉淪受罰、內心又怎能喜樂無憂?

神一定會刑罰罪惡,沒有立即刑罰, 是先給人預備了救恩,等待人從罪中回轉。祂不輕易發怒,卻也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出34:6-7)。

“永遠的沉淪”,就是永遠“滅亡”。那些不認識神和不聽從主耶穌福音的人,要永遠滅亡(即是永遠“離開主的面和祂的榮光”、“有墨黑的幽暗為他們永遠存留”(猶13)。

耶穌所成就的救恩叫我們有機會選擇榮耀的永遠,因信靠祂救贖的恩典而永遠在祂面前事奉祂。但那些不接受祂的救恩,只好因他們的罪惡在地獄受刑。

地獄的痛苦,不只是“不滅的火和不死的蟲”,更是永遠離開主的面。基督在十字架上被神“離棄”的痛苦,就是地獄的痛苦、義的代替不義,祂為我們飲盡咒詛的苦杯。

地獄是受懲罰的地方、本為魔鬼和他邪惡的使者所預備的 (太25:41), 不是為人所預備的, 但人如果堅持拒絕耶穌基督的救恩, 那麼他們便陪同他們所順從的撒但一起受罰。

 「神不願一人沉淪乃願人人悔改。」(彼後3:9)神的救恩為世上所有人而設, 但可惜的是人並不願意認識祂和接受他的救恩, 拒絕真光、便只有落在無盡的黑暗。

首先死後審判不悔改的罪人必須落在火湖地獄裏受痛苦和刑罰(第二次的死)

死亡和陰間也被扔在火湖裡;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若有人名字沒記在生命冊上,他就被扔在"火湖"裡。 (啟20:14 - 15)

倘若你一隻眼叫你跌倒,就把他剜出來丟掉。你只有一隻眼進入永生,強如有兩隻眼被丟在"地獄的火"裡。(太18:9)

丟在火爐裡;在那裡必要哀哭切齒了。(太13:50)

死亡和陰間也要滅絕(被扔在火湖裡, 這火湖就是第二次的死 - 啟20:14)

死後刑罰有以下兩個理論:

A. 永遠刑罰 (eternal punishment) 基於字面解釋永遠的刑罰(不滅的火、不死的蟲、晝夜受痛苦、哀哭切牙齒)

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太25:46)

睡在塵埃中的,必有多人復醒。其中有得"永生"的,有受羞辱"永遠被憎惡"的 (但12:2)

他受痛苦的煙往上冒,直到"永永遠遠"。那些拜獸和獸像,受他名之印記的,"晝夜"不得安寧。(啟14:11)

那迷惑他們的魔鬼被扔在硫磺的火湖裡,就是獸和假先知所在的地方。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啟20:10)

聖經還有多處提到“永刑”的經文(賽66:14、太25:46、可9:43-49、猶7、啟14:11、20:10)

B. 靈魂滅絕論:(Annihilationism)

相信地獄不是永無止境的刑罰。主來審判世人時,所有人肉體復活,信者享永生,不信者(往地獄接受一段長時間刑罰之後)靈魂最終被毀滅。

沉淪原文是“毀壞, 毀滅、死” (destruction)

“滅亡”原文“毀壞、消滅、 毀滅”
(perdition、 destruction、 waste 、 damnable 、 to die 、perish )

滅亡的意思有:
1) 毀滅
2) 錯失(原先期望得到的)
3) 遺失, 失去

「神愛世人,甚至將他的獨生子賜給他們,叫一切信他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 (約 3:16)

那殺身體, 不能殺靈魂的, 不要怕他們; 惟有能把身體和靈魂都"滅"在地獄裡的(太10:28)

還有以下許多的經文都是強調終極的“滅亡”(燒盡、除滅、毀滅、燒滅)
(参太 3:12、7:13、21:41、22:7、太3:12、路 3:17、13:3 、徒13:41 、羅2:12 、9:22 、林前1:18、林後 4:3、來10:27 、彼後2:3 、猶11)

神刑罰惡人的方法是徹底剪除、滅絕他們的名號、不再被紀念、不再存有、歸於虛無

耶和華向行惡的人變臉,要從世上除滅他們的名號。(詩34:16) 

至於犯法的人,必一同滅絕,惡人終必剪除。(詩37:38)

因為神的審判, 巴比倫“滅亡”、滅亡就是下文所形容的:所屬的一切終將“歸於無有”,“不得再見”。(啟18:9-24)

消亡論者常對地獄永久性刑罰的另一個反對觀點是,因為如神讓一個在罪裡生活了百年的人遭受永世無止境的懲罰,這怎麼能公平? 神的愛普及所有被造的物、難道地獄裏不死的蟲、也要永遠陪汚鬼和罪人在地獄裏受痛苦嗎?慈愛的神使不信的人要受「永遠有知覺的痛苦」,真的有意義嗎?

在天堂/地獄裡最終可能沒有昨天、今天、明天 ... 只有存在(被造) 和不存在(被滅)。至高的神係不受時間限制(timeless)、只有祂是永恆(eternal),在祂自己有生命,萬物是由神創造、祂賜予生命和氣息、萬物必需依靠神的維持而“存有“ (existence, being),罪人離開神並非永恆不朽的。

聖經的“沉淪”是毀壞、滅的意思、信主的人不致“滅亡”、反得“永生”、“永生”就是活在神面前與他有深厚的關係和認識,相反“滅亡”就是離開神權能的面光,徹底的絕望,existence , being 最終被滅絕. 地獄是沒有神的地方、被神棄絕、怎能繼續有永恆不朽的“存有”呢?

未信的人在白色大寶座審判前也會復活,神按祂的公義宣判他們的罪惡,之後會被扔下到火湖裏、按著他們犯罪的程度受痛苦,最終必歸於虛無和滅絕 (“第二次的死”),因為他們今生決定不到主前來得生命。

按原文,"永"(aionios)不一定指“永遠”、亦可解釋作維持續一段不確定的長時間。但是永刑和永生擺在同一段經文,又怎樣解釋? 對於“永生”,聖經有特定的定義,並非死後才開始,而是信耶穌便開始了永生,因為永生就是認識神祂差來的耶穌基督約17:2)而沉淪卻是相反、定義是“離開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光”(帖後1:9),所以“永生”和“永刑”未必一定是時間性的對應、而是和神關係的對應。

正如得救的人所蒙的福氣因人而異,在永世裏,所領受的獎賞、冠冕、基業和榮耀也有差別,所未信主的人所受的刑罰也有分別(太11:22、路12:47, 48)人知識越多、亮光越大、責任越大違反刑罰便越重,也視乎他們行惡和傷害他人的程度。

如果你選擇相信“靈魂滅亡論”、刑罰必然會相當痛苦、但始終有期限歸於虛無和滅亡、比永恆無止境的刑罰輕、但是如我們真的愛我們未信的親友家人、我們便更應該把握機會在今世努力向他們分享福音、得著永生和永恆的福樂才有正面的意義。

留言

  1. 這是指不能得見主面,未能和神連繫connect 的意思?所謂受罰,是不認主,自然見不到 & 入不到神的國/家,而不是永遠受苦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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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他們要受刑罰,永遠沉淪就是神要報應那些不認識上帝和不聽從主耶穌福音的人。

    人因為不認識上帝和不聽從主耶穌的福音,神就使他們永遠沉淪,但並不是要消滅他們使他們死去,所以如果人願意順從聖靈的感動和帶領,迴轉歸向主基督,仍可得著神的恩典和祝福!

    永遠受刑的意義是使人知罪,給人悔改迴轉歸向神的機會

    基督徒若真的上到天堂,應該各人都已經變象不會認得自己的親友;故此每一個能進到天堂的人都是帶著歡喜快樂並且無憂無慮,這是神所應許的景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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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何謂「沉淪」?是指人的靈魂永遠失去與神的聯繫和祂的恩典,是對那些人拒絕接受主耶穌基督的救恩,而被判以永遠的刑罰和痛苦。而永遠的「沉淪」是一種不可逆轉的狀態,那些在今生拒絕了神的救恩的人是不會有機會再悔改的。(羅馬書 6: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從人性的角度來看,永遠的刑罰確實是很殘忍的,但從神的國度來看,這是公義的,是必然的,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而因為神是聖潔的,所以祂是不會容忍罪惡的。永遠的受刑代表了神對罪的嚴厲態度和祂的公義,也是神對罪的最終判決來的。
    總括而言,永遠的「沉淪」確是一個令人痛心的事實,是神對罪的公義判決。然而,神同時亦提供了救贖的福音,就是凡相信及接受主耶穌基督的人都可以得到永生,免於受這種刑罰。而信徒去到天堂之後,將會完全理解和接受神的公義,並且享受永遠的喜樂和安慰。(啟示錄 21:4)「上帝要擦去他們一切的眼淚; 不再有死亡, 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痛苦, 因為先前的事都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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