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作監督的,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意接待遠人,善於教導(提前3:2),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何解?是否未結婚的就不能作監督?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也可譯作「一個女人的男人」(one-woman man), 指專一地愛自己的妻子,忠於婚姻,絕不見異思遷, 表明作監督的必更關注道義的純潔,愛情的專一,他的婚姻和作爲丈夫他可以成為肢體們效法的榜樣嗎?而不是指婚姻狀態,只要是忠誠的人,不被情慾所驅使,就算單身(或妻子已離世),如滿足其他條件仍可以作監督。

另外也要區別一個男人離異和再婚是在信主之前還是信主之後也很重要。如果一個男人其它方面都合格,那麼他在信主之前的行為不應當成為排除他作教會領袖的理由,但也要同時考慮他在社區和群體中的名聲,是否令人信服和接受他作為教會的監督。

即使一個人不適合當長老/執事/牧師,他仍然是基督肢體中有價值的一員。每個基督徒都有屬靈恩賜(林前12:4-7),要用這恩賜叫他人得益(林前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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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即是只可以忠於一位妻子,不能多妻妾。重點是好好管理自己的家。如果多妻子,其實家庭的事務繁瑣,也未必可以有時間好好管理教會。當年普遍早婚,大概未結婚時未成年。成年很快就結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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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的意思是解作為一夫一妻制,男人只會與妻子結合,不會另外有妻子或其他伴侶,代表著他的忠誠及專一,亦即是在婚姻上有良好的態度和無可指責的行為,能夠樹立一個優良的榜樣。其實結婚與否並不影響能不能作監督之職,該職位只著會重個人的行為,品格,道德操守,和在教會中的名聲等等,重要的應該是無可指責,有節制,自守,端正,樂於接待遠人和善於教導的人,基本上與婚姻狀態無甚麼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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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裏應該是並不是要說明未結婚的人不可做監督,而是指如果結了婚而離婚或再婚的是不合宜作監督,因為這是違反聖經的教導,因為正常情況下信徒是會遵行聖經愛的教導而結合,即使意見不合亦會盡辦法消除誤解並重新了解,並回想當初的愛和承諾,絕不能見異思遷貪新忘舊,故此不會造成離婚的結果;因此信徒離婚無論哪一方都應該是未能遵行和做到符合聖經教導,所以離婚或再婚的行為使他們在教會的管理上或靈命上失去說服力,影響他們作監督和教導信徒的職能,因此不能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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