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 (帖前 4:3) 今日按世俗標準,甚至有些信徒,認為婚前性行為很普遍,不是什麼大不了的罪,合則來,不合則去,各取所需,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願,是兩個人的事,為何聖經這麼保守的觀念定為淫亂的罪?有些人甚至主張如果雙方承諾對方是生命中的唯一伴侶,就算你未結婚之前,也可以有性行為,在神眼中這是否有罪?問題出於何處?

行淫 (sexual immorality)泛指任何不在夫妻關係中進行的性行為

支持認定對方是終生伴侶的婚前性行為,主要”原因”:
(A) “不想等待結婚"的性關係
(B) "隨意的性愛"(所謂情到“濃”時)
(C) 禁慾不合理。性慾也是主給人的本能,當你和你所愛的人享受這個禮物,有甚麼不對?
(D) 不應一夜情、太快發生性關係,或同時有幾個性伴侶;但如果二人認識多年,感情穩固,只忠於自己的伴侶、彼此為成年人、在沒有強迫、你情我願和沒有背叛的情況下、性關係是兩個人的事、沒有傷害任何人、為甚麼不可? 這怎算「姦淫」?
(E) 婚前試婚同居、性是婚姻中很重要的一部份,為何不可在婚前先試一下看看是否合適長期一起生活和試驗性生活是否協調.

普遍受社會風氣和道德標準影響:
(A) “性解放”是上世紀潮流、過去大家”保守”重視貞潔、現時卻變得隨便、合則來不合則去、甚至一夜情、視性交如握手
(B) 隨意的性行為, 美其名“食、色性也”、各取所需

傳統基督教反對的原因:
(1) 性解放分子多是:
(a) 不敬畏神,以自己為中心和標準、"follow own heart & desire"
(b) 性生活放蕩
(2) 婚前性行為對人的傷害:
(a) 一旦有了性關係後,被拋棄的一方受傷害深得多;傷痕烙在心裡, 容易瞧不起自己,自暴自棄, 覺得自己骯髒,有被欺騙和背叛的感覺
(b) 婚禮時再不能把貞潔獻給終身伴侶。配偶雖然起初說不在乎;但難免影響對他的尊重與信任。
(c) 在母腹中被殺無辜的生命,嬰孩被棄為孤兒, 未婚媽媽的孩子缺乏父母愛護和管教,社會成本處理防治性病傳播….
(d) 給女方造成的心理壓力如恐懼、自卑、衝突等接踵而來。(怕懷孕,激情過後懊悔,怕敗壞名譽,怕墮胎手術,手術後遺並發症….)有些女方為了不讓別人知道,做完手術後立刻去上班/學習,影響健康恢復,損傷生殖器官,身心均受摧殘, 性冷淡、不孕,再次流產、炎症、甚至引起宮頸癌等。

(3) 「兩個人已經認識多年,感情穩固」,還不結婚是否尚有保留?若感情仍有保留,為何把自己的身體無保留地交給對方,將來如結婚對象不是對方,豈不失去童貞獻給妳終身的伴侶?
(4) 統計證實,婚前同居的人,離婚率更高。有些東西不先購買就無法嘗試,例如內衣褲, 因為過於個人化和親密接觸
(5) 社會環境已被無神及縱慾學說所籠罩。魔鬼運行在悖逆之子心中, 人隨從今世風俗,放縱肉體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2-3)
(6) 主的命令原是為了叫我們蒙福、趨吉避凶,保障人類幸福, 從前中國人不知鴉片的害處, 之後才立法禁止,不是要剝削人民自由,乃是為保障人民幸福。
據聖經,婚外/婚前的性行為是姦淫:
(a) 「不過為了避免淫亂的事,每個男人都應當有自己的妻子,每個女人也應當有自己的丈夫。」 (林前7:2)
(b) 「婚姻當受所有人尊重,床也不可玷污,因為神將要審判淫亂和通姦的人。( 來13:4)婚姻的床,只可由夫婦二人私密共享, 不可污穢
(c) 「所以據我的意見、不可難為那歸服神的外邦人 ;只要寫信,吩咐他們禁戒偶像的污 穢和姦淫,並勒死的牲畜和血。」(徒15:19-20)耶路撒冷教會會議也特別提到要禁戒姦淫。(另參林前5:1、弗5:3)
(d) 「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就如姦淫、污穢、邪蕩、拜偶 像、邪 術、仇恨、爭競、忌恨 、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嫉妒 、(有古卷在此有兇殺二字) 醉酒、荒宴等類、我從前告訴你們、現在又告訴你們、行這樣事的人、必不能承受 神的國」(加5: 19-21,參西3:5) 有關性罪行包括姦淫、污穢、淫蕩及放蕩。
(e)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慾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帖前4:3-5)
(f) 「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 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8-9)
尚未結婚姻和單身的,他們最好有自制力不縱慾。若無法控制情慾,便應當結婚。
(g) 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 (林前6:18-20)
基督徒禁止進行婚前性行為是因為我們是屬於主,而非自己。
(7) 創造原意:婚姻情境中享受性愛
主設立婚姻關係為“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也設計了性愛, 讓夫婦享受, 主強調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二人” 聯合 ,成為"一體"。並不是與多人有肉體的聯合. (創2:24,太19:5 ,可 10:7 ,林前6:12-20 ), 上主對我們的身體和靈魂有主權 , 性關係只應發生在互相委身、彼此忠誠和信任的婚姻的聯合中。
即或嫖妓也是與娼妓成為一體。「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 一體麼?」 (林前6:16)。現今的社會上,卻變得多人成為一體。
(8) 兩性關係是強烈和很深的親密。 一個物體與另一個物體粘在一起。把其中一個拿走會留下殘留物 ; 停留時間越長,殘餘物就越多。 如果重複幾次,就會最終失去黏性。 親密的關係在離離合合之下、難免受傷和有陰影, 甚至完全失去形成持久性關係的能力。 
(9) 婚前性行為表現出缺乏自制力, 對他人的不尊重, 消除了婚姻關係的特殊性, 日後可能界線和底線更加含糊,甚至可以接受婚外情 
雖有口頭承諾一定會結婚,但世事常變,非我們能絕對掌控, 尊重結婚後才有性行為是告訴未來伴侶,他們值得等待,因此反而加強關係, 增加承諾的程度
(10) 基督徒從事婚前性行為,失去童貞的人來到基督面前,難免有罪疚感和痛苦
(11) 性革命解放,造成無數破碎家庭,很多人身、心、靈、人格均飽受摧毀。性病、單親家庭,與社會治安如江河日下.
(12) 誰配定是非標準?反對同時有多個性伴卻接受婚前性行為的人,以其原因和理據,憑甚麼說多個性伴侶的人有錯,又憑甚麼說基督徒也錯,只有他們的看法才對呢?沒有人配說他的標準就是天下間的至理,只有主配。因為主是我們的創造主。因此,真理不能求諸自己,也不能人云亦云。我們當問:「究竟創造並管治人類的造物主如何指示?」
(13)上主沒有叫人禁慾
婚姻是主所設立的, 造物主給人創造了「性慾」繁殖下代。同時,親密的性行為讓男女雙方結合,二人成為一體,建立最親密的關係。 (創2:24)
(14) 主創造人類時,只造了一男一女, 為甚麼祂不多造幾個?更快便人類會「遍滿地面」,也有更多性伴侶的選擇
"雖然主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耶和華以色列的主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 (瑪2:15-16)
夫婦二人既成一體,當然就永不分離, 遇到困難時,各自成為大家的避風港。夫妻二人成為一體又表示同心合力,培育兒女,使兒女成為敬畏主及有德行的人。每個孩子都當只有一個父親一個母親。夫妻二人彼此信守承諾,忠於對方,沒有第三者,讓孩子明白甚麼是誠信、忠貞、責任等
(15) 婚姻制度是為保障上述的理想家庭模式而設。人是不可靠的罪人,信誓旦旦可瞬間即“變天”、忘記得一乾二淨。很多地方都立婚姻法,約束人遵守一夫一妻的制度。造物主卻認識我們,所以設立婚姻制度。重要的交易和事項,尚需法律文件保障,婚姻是一生一世的事,一紙合約(結婚證書)保障,是合情理的,雖然不能避免離婚, 但幫不少人收拾心猿意馬的心,毅然砍斷婚外情,負起對配偶及家庭的責任, 至少離婚後弱勢一方得到贍養費
(16) 婚前性交的人,多沒經過深思,也不看重貞節,只把性交視作享樂,又把對方看作鞋子和衣裳,(非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可隨便替換,隨時可以試另外的性伴侶是否能滿足自己。
婚前試車,讓性福決定幸福?結婚與離婚變得輕而易舉;年輕人也以為,「試車」是保障婚姻幸福的前提,並可減低離婚率, 但愛的焦點錯了 結果就不對了,「有性無愛」及「有愛無性」的婚姻,哪一個走到最後,會比較幸福?而不是「用性試愛」,來判斷一段婚姻的幸福。婚姻的根基應該是「愛」,「接納彼此」就是婚姻旅程的開始, 
(17) 世人把性愛downgrade到性慾的層面卻忽略愛的委,唯有彼此相愛.連結於彼此exclusive的親密關係,男女二人成為 “一體”, 不僅是肉體的連結,而是經由愛將彼此連結,因此性行為有更深層的內涵-愛的承諾!
(18) 婚前性行為問題:
 (a) 未發生婚前性行為時,戀愛雙方是相互平等、自由選擇的關係,發生之後情況則有所不同:雙方吸引力逐漸減弱。兩性關係不神秘,“不過如此”,過去的光彩、魅力顯得不充滿力度了;自女方委身於男方後,男方便以為“她再也離不開我了”、“非我莫屬了”,“已經是他的人了”,故對女方開始態度隨便、任意支配。
(b) 女方擔心男方改變初衷,唯恐被拋棄,於是對男方一再遷就、容忍,即使發現他有較大缺點,最後只得將就成婚, 若情侶把重點放在性行為上,會因賀爾蒙的影響而難以清楚對方是否適合的伴侶。到結婚後才開始發覺雙方的缺點,只會帶來更大的痛楚。
(c) 調查表明,性交後女方想報復男方佔10.7%,悔恨又擺脫不掉男方佔21.3%
(d) 男方對女方的猜疑開始萌生。男子總希望女友只信任自己,對自己開放,一旦與之發生關係,便又開始猜疑女方,“她對別人是否也這樣?”
(e) 使新婚蒙上陰雲: 已沒有新鮮感,只不過走走形式;周圍人也會有議論、看不起,以為“有傷風化”。
(f) 唯恐別人發現的“犯罪感”進行婚前性行為, 易造成性功能障礙,如性冷淡、陽萎等,導致日後性生活不易和諧。婚前性行為沒有法律保證,女方因被拋棄而受啞巴吃黃連之苦,就會對男方懷恨在心。婚後將此苦訴諸丈夫,丈夫憤憤不平,就會找“負心漢”討公平,造成糾紛

留言

  1. 根據聖經教導婚前性行為一定是有罪的:
    首先神是創造萬物的主宰,而人也是照著神的形象而創造出來,正如保羅說神是聖潔的,因此人在道德上不能敗壞神的聖潔。
    其次既然人是受造之物,就當遵行神的旨意,聖經教導人長大後要離開父母二人成為一體,是指人長大後離開父母與伴侶結合繼而生兒育女,故此婚前性行為是不應該的
    還有,沒有人能知道將來的事,只有神知道,因此即使愛侶雙方都視對方為終生伴侶,也不能作婚前性行為,因為他們根本不知道會否在任何時間,因任何原因而可能導致分手;再者婚前性行為其實是放縱私慾不敵誘惑的表現,故此婚後也易容易因放縱情慾而受誘惑導致婚外情,因此放縱情慾是會導致深遠的壞影響!亦使男女關係流於肉體上的滿足而失去神聖而真摯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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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聖經好像只是教婚姻之外的性行為就是不對。這個角度看,婚前性行為就不對。
    如果兩人不是基督徒,其實就不受聖經教導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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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聖經中,神的旨意是若發生性行為在婚姻關係之外的話,就被視為「淫亂」,就是神所不喜悅的行為。(創世記 2:24)「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結合,二人成為一體」說明了神創造婚姻關係是聖潔的,有尊嚴的,亦是承諾對方是生命中的唯一伴侶,這是神所教導的,所以婚前性行為就會被視作違背了神的旨意,破壞了婚姻的聖潔,還會導致雙方感情上的傷害,亦會衍生了道德上的墮落,因此,婚姻之約除了是我們對伴侶的一個承諾之外,且還有神在其中作證的,我們的承諾是一生一世,不單要面對著伴侶,還要面對著我們的神,要尊重及聽從祂的旨意,因為婚姻是神所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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