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來10:29) 怎樣才算是踐踏神的兒子和褻慢施恩的聖靈?

凡干犯摩西律法的,要憑兩三個人的見證把他處死(民35:30,申17:6,19:15)這裏引證這件事,以證明踐踏神兒子的罪必然更重。摩西不過是神的僕人,他只能在神的榮耀中看見神的背(出33:19-23),他所傳給以色列人的律法的約,只不過是用牛羊的血所立的,施行這種律法的人,亦不過是和百姓一樣“自己也被軟弱所困”的人間祭司而已;但基督乃是神的兒子,與神同等、同尊榮、而合一的主,祂與我們所立的新約,乃是用自己贖罪之血立的,施行這新約的恩典給人的,不是屬肉體的人,乃是施恩的聖靈。這樣,若干犯摩西律法的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藐視神新約之恩典的人,他所受的刑罰豈不更為加重麼?因為新約是用神兒子寶貴的血極大的代價而立的。

  A. 踐踏神的兒子:這意思就是用最無禮的態度侮辱神的兒子,用最殘忍的方法惡待神的兒子。人若無意中踐踏了世上稍有地位的有權柄之人的腳,也難免受警戒和附上代價,何況故意踐踏至高神的兒子?“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來6:6),可知“踐踏神的兒子”的罪,與“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的羞辱祂”的罪,實際上是相同的,他們都是明知真道而故意背棄的人。

  B. 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就是輕視基督贖罪之血的功效,視基督的受死流血為平常的事,沒有甚麼超過常人的價值;或以為與舊約的牛羊之血相似,只是屬於一種象徵的流血,而沒有尊它為贖罪之血來接受。這種輕視的態度,抹煞了基督為人受死的意義和價值,不但使自己無分於基督的救贖,且因輕忽而錯過了基督完全的救法,實應罪上加罪。

  C. 又褻慢施恩的聖靈:“褻慢”就是褻瀆侮慢的意思,聖靈是將基督所成功的贖罪之恩施予人的,人若褻瀆侮慢聖靈,抗拒聖靈的感動和工作(太12:31;徒7:51),雖然蒙了光照,知道真道,覺悟神的權能,卻仍不誠心接受聖靈所施予的恩惠,背離真道,自然是再沒有希望得救,惟有等候“審判…烈火”了。

  這三樣罪總結起來說,就是明知救贖的恩典仍棄絕不要,自甘犯罪。這樣的人,他的刑罰是“加重”的。因他們是“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因為基督救贖的恩典既是我們唯一有效的贖罪之路,人若“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就是拒絕基督的贖罪救恩,當然就再沒有別的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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