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律法原來一無所成)就引進了更美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來7:18-19) 如果先前律法的條例軟弱無益,一事無成、為什麼當初神要頒布給以色列人,並要求他們遵守呢?
“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按上下文論及祭司的職任,和在這種職任下之律法,因此這是指舊約律法下之祭司體制而言。按12節祭司的職任既已更改,律法也必須更改,可見職任與相關的律法乃是同時更動,同屬一體制的。
整個舊約祭司的體制,已經被證明是軟弱無益的,一方面是指人本身的軟弱,“有所不能行”(羅8:3),另一方面指這體制在除罪和贖罪方面是軟弱無益的。律法原只是使人知罪(羅3:20),並不替人除罪。舊約牛羊的血,事實並不能除罪(來10:4),不過是預表那以後要來背負世人罪孳的(來11:1)。“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羅5:20)。沒有律法之前人雖然已經有罪,但神“外添”了律法之後,人的罪就被“顯多”。所以律法的功用,乃是使人知道自己的罪(羅7:7),並知道罪的結局的危險(羅6:23),從而使人不靠自己,乃信靠基督寶血的救贖(加3:23-24)。所以,如果人仍想依靠律法的條例,以除罪得救,顯然是“無益”的。
“所以廢掉了”,這些律例,既已在以色列人身上證明在除罪上是“軟弱無益”的,又已經把人圈在罪中,顯出其使人知罪的功效,直到“因信稱義”的真理顯明出來(加3:23-25)。
“廢掉”在原文是廢棄,舊約的祭司體制確已“廢掉”,聖殿被毀,獻祭的事亦已停止,但那新約更美之大祭司的職任,卻正繼續下去,並且那些在基督裏蒙揀選的人,也都因信得生而成為“君尊的祭司”了(彼前2:9)。
所謂“廢掉”實即不沿用那種舊約制度下的條例而已。
“律法原來一無所成”這句話解釋上句“先前的條例因軟弱無益所以廢掉”的原因。所謂一無所成,就是指上文所論使人“能得完全”方面(7:11,9:10),和下文所論使人能進到神前方面(7:25),是一無所成的
信徒已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羅6:14) 得救的方法不是憑行律法,乃是憑信心,生活準則是根據律法的精意 :“愛”
“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羅6:14)
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羅13:8-10)。
所以新約信徒所遵守的,不是逐條屬字句的律法,乃是以愛為總法則的“律法”,以愛為行事生活之總則的新命令是“沒有律法禁止”。順從聖靈,才是神所給信徒行事的範圍。遵守舊約律法,並不能使信徒的道德達到更高的水準,不過限定他們在一個範圍有限的條文上,而使他們忽略了那範圍更廣泛更活潑的生活—就是以愛為準則,以聖靈為引導的生活。
既然律法軟弱無益,一無所成,神何須設立律法?律法雖在除罪上一無所成,卻引進更美的指望,這更美的指望就是按更美的新約,我們可以因信稱義的指望(“靠這指望,我們便可以進到神面前”,可見這指望是關係我們得救,可以進到神前的指望)。律法只是讓人認識人的軟弱為要引人到基督跟前,使人指望基督的救贖而得救。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當時耶穌未來。而且是人一直未能長期持守律法,或自以為高人一等,本末倒置,沒注重內心。以致律法軟弱無益。
回覆刪除因為律法只能叫人知罪,我們或會受罰但不能將罪洗脫而得赦免,更是無法達到最終的救贖目的(羅馬書 3:20)「所以,凡血肉之軀沒有一個能因律法的行為而在上帝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要人認識罪」律法只能夠給我們一個標準,知道甚麼是罪,並認識到自己需要救贖,另外律法也是為以色列人設立了道德和社會規範,有典章及律例可以跟從,成為公義。及後到了主耶穌基督的新約時期,祂來到世上為我們的罪而犧牲,釘身十架成為我們的代罪羔羊,成為了我們一次性的祭牲,使我們的罪得赦免,得與父神關係復和,這樣的犧牲就滿足了律法的要求,使我們可以透過信心而非行為稱義,因此就不再需要有舊約的律法要求獻祭制度,我們只要藉著主耶穌基督就可以去到天父的面前,有更美好的盼望,而「先前律法的條例軟弱無益,一事無成」不是說律法本身無用,只是指出它無法達到最終的救贖目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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