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雅 2:8)舊約律法有613條誡律、如何才算全守律法?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2:8)

這節聖經引自利19:18,新約中曾多次引用(太5:44,19:19,22:39;可12:31;路10:27;羅13:9;加5:14;雅2:8等)。主耶穌以“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12:29-31)。但這兩條“誡命”都不在十誡之內;可見新約中所稱之“誡命”或“律法”的涵義並非僅指十誡,也廣義地用以指着神的其他吩咐(雅1:25,2:12,4:11)。

這裏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麼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見、信徒行事應以愛為準則,不是遵守613條誡命就夠了;許多舊約律法誡命只是針對當日的以色列人實際的處境而頒布,新約信徒只需參考其中的屬靈原則和領受其中的教訓,耶穌來也詮釋了舊約誡命律例的真正意義,不應執著於外表的字句形式禮儀,而是由內心真誠愛神愛人和恨惡罪惡而出發。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因為愛是不加害予人的、尊重生命、公平、公正、公義、活在光明中、不世俗化,所以全守愛人的至尊律法,才是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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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有跟從主耶穌基督,學效祂的榜樣,成為神的兒子,就可以活出主的模樣,心就會清潔遠離罪惡,以致不犯律法。所以主耶穌基督教導我們「要愛人如己」,包括愛耶穌,愛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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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守這至尊的律法,即是要愛世人(愛人如己)不歧視不偏待人,也不以貌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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