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12) 律法不是約束人嗎?誡命不是規範人嗎?為何說自由的律法?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愛是主所給的命令,是信徒所當遵守的“律法”,它不像舊約律法要逐條遵守,而是以一個原則—愛,總括一切。
這樣,在實用上就更為活潑與嚴密,使人不能憑固定的字句逃罪:以律法的字句字眼沒有清晰界定而產生的灰色的地帶、讓人走法律罅隙,陷入偽言語的爭辯)。
但在愛裏人就得以真正的自由,活出真我、活出神的形象,並不是因為懼怕刑罰而僵化地進行律法的字句規條,滿腦子都是do and don't,反而愛就會越過籬笆障礙界限去幫助有需要的人,並不是因為迫於無奈乃是喜歡這樣做,所以愛的律法就是“使人自由的律法”。
我們既然因基督的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贖出來(加3:13),使我們在恩典之下(羅6:14),按着愛的律法受審判(約13:34、35;約壹3:11、23);這樣,我們就當照基督的愛律去說話行事。
無錯律法和誡命都是是用來約束人的,及是要叫人去遵守的,但因為我們當接受主耶穌基督的教導「愛人如己」的時候,就會產生憐憫的心,而憐憫是勝過審判的,那麼就會從心裡去遵行律法,不會從人的角度去勉強遵行律法誡命,所以我們就是自由的。
回覆刪除可以使人脫離罪惡的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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