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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原來我們在許多事上都有過失;若有人在話語上沒有過失,他就是完全人,也能勒住自己的全身。(雅3:2) 什麼是過失?為什麼話語上沒有過失就是完全人?人除了話語,還有許多其他的過失,這裏有否矛盾?

過犯原是絆倒、失足 、錯誤、罪過(offend , stumble 、fall 、sin, err, transgress),我們每天生活和與人相處都有許多過失、謹慎言語比較爭取作人師傅喜歡發言教導他人更為明智。 真有智慧的人,絕不會用言語傷害別人,因為真智慧是從“上頭來的”,不會引起紛爭、嫉妒;倒是“清潔和平、溫良柔順”的。言語也是信心行為的一種。保羅勸勉提摩太要在凡事上作信徒榜樣時,把“言語”列在第一(提前4:12)。事實上、“言語”在我們的人生中確是生活表現的最重要部分,(心裏充滿、口便說出,人也容易受刺激冒失開口,衝口而出)時刻都會影響我們自己或別人的聲譽、人格或事業。沒有人能一天不說話,也很少有人能在一天中沒有說錯過一句話,所以若果人能在言語上有相當強謹慎的自制能力,也有智慧在適當時合場地對象表達合宜的說話,言語上沒有過失,他必定有美好的靈性和上頭來的智慧,有神的同在,才能勒住舌頭,說出美好不傷害造就人的說話,因此也必定能夠在生活其他層面上沒有過犯成為完全人,完全人原文並不是強調完全沒有過失的意思,而是特別指到完全成熟(of full age) 的意思。

3.1 我的弟兄們,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曉得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雅3:1) 教會中需要人作師傅教導人們學習真理和行義,雅各要求不要太多師傅,如何才知自己應否承擔師傅的角色?也應如何教導?

信徒不要多人作師傅。因為作師傅的,雖或在人前多得一點虛名、稱譽,在神前卻要多受審判,太多人識講不識做。 當時有些信徒爭大作師傅,自覺高明,而論斷弟兄,故意挑剔別人的不是,以顯出自己的是、又爭着表現自己的智慧,甚至用言語中傷別人,以高抬自己。 主在世時曾教導門徒不要受拉比的稱呼,因他們彼此都是弟兄(太10:24-25,23:8),“教師”一類職分的人,但並非人可以自取;乃是神的恩賜, 是神把這樣的職分和恩賜託付給人(參林前9:16;提前2:7;西1:25、28;徒20:24)。 因此能升任教師的職分,是要有神的恩賜在其身上顯出來,能善於教導、表達及把信仰生活化,讓信徒學習實踐真理,也要有相當的裝備,全備認識神聖話語啟示的真理規模,按著正意分解真道,不謬講神的道理,不為利益所左右、不為討人喜歡而選擇性地教導,而是誠實地把神全面系統地的要求和真理教導會眾,能令群眾對神的話產生渴慕追求之心,並把神的道理記在心中,鼓勵會眾共同查考、追求和明白上主的聖言。

2.6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嗎?(雅2:21)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雅2:23)神首次稱亞伯拉罕為義是在何處境?當時亞伯拉罕做了甚麼以致神稱他為義?和這裡因行為再稱義?

為甚麼雅各說亞伯拉罕稱義是因行為,而聖經在別的地方(創15:6;羅四章;來11:17),卻說他是因信稱義呢? 上述亞伯拉罕稱義的行為是指獻以撒的事。 按亞伯拉罕稱義的經歷,“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15:6)且在他得着稱義經歷以後的十多年,神又給他割禮的約作為他已經稱義的憑據(創17:9-14)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羅4:9-11)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割禮之前;但獻以撒是在他受割禮約廿年後的事(參創22:6),距離首次稱義以後約三十年了。 “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  (創22:1)神要亞伯拉罕獻以撒的目的,不是要他憑着獻以撒稱義,而是要“試驗”他那已稱義的信心; “亞伯拉罕因着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來11:17)他完全順服神的要求,獻上了以撒,這樣的行為,證實了他從前稱義的信心是完全真實的;從前稱義的經歷也是實在的。 亞伯拉罕獻以撒是因行為稱義,絕不是說,他在獻以撒時才得着稱義;乃是說,亞伯拉罕既能在信心的最高試驗中表現真行為,就更能因這獻以撒的行為,顯出他被神稱義時的信心是真實的了。事實上,神試驗亞伯拉罕不是因為神還不知道亞伯拉罕,而是為着亞伯拉罕自己。神如果不試驗他,他的信心只有神知道;但在神試驗他之後,他的信心就顯明在人面前,人就很清楚地知道他的信心是真的;神這樣的把他的信心顯明出來,不但為亞伯拉罕的益處,也為今天一切信徒的益處。 亞伯拉罕所有的既是真信心,而真信心又必定有行為,是並行不分的,那麼既說,亞伯拉罕是因信稱義;當然也可以從另一角度說,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了。 雅各書所論的信心,不是單指信基督得救的信心,而是包括得稱義以後,所表現之信德, 因此這裏引證亞伯拉罕獻以撒之例解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信心必須有行為來成全。

2.5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雅2:18) 如何能“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為何這樣說?

本節說明信心與行為的不可分割。 我們絕不能說這個人有信心,那個人有行為,是各有長短,仿彿這是各不相同的兩樣東西, 各人可以只需有其中的一樣,這就完全誤解信心與行為的關係了。 同時,我們也不能把行為當作信心,以為我既有了行為,就證明必定是已經有信心,因為“行為”未必全是出於信心,有些行為可以靠自己去完成或虛假地活出來,但真信心卻必定產生相應的行為表現,恆久持續的真義行為也必定來自於信心才能堅持繼續下去;這是互為表裏,二而一、一而二,緊密不分的。 “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着行為才得成全。”(2:22)

2.4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雅2:13) 憐憫如何能向審判誇勝?

憐憫的意思,只是單單依據對方可憐的狀況,有需要的情形,雖然他們不配,也沒有做什麼可以等價交換賺取任何回報,但出於憐憫的善心,就去無條件幫助有需要的人,特別是對於那些不如自己的人,應當憐憫他們,不是輕視他們,這才合乎愛心待人的原則。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以愛心待人的,勝過用自己以為的公義標準去待人,因為愛心的動機是要幫助他人而非審判懲罰他人,一切審判懲罰只是為了挽回人有悔改的心去接受愛、寬恕和憐憫。 我們如何待人,神也會用同一的標準審判我們,還記得那欠主人一千萬両求寬恕卻不饒恕欠他十兩銀的同伴的結局嗎?他得不到神的憐憫,與神隔絕了!我們饒恕人的過犯,天父才饒恕我們的過犯。 那些按外貌輕看別人的人,不用憐憫待人,神也以同樣的態度來對待他們 雖然是罪人中的罪魁,神卻還是願意按憐憫對待他們,因基督愛的救贖,已使神公義的審判不再臨到那些蒙了憐憫的人(參提前1:15、16)。 這樣,我們就該用神的憐憫,憐憫一切還沒有蒙憐憫的人,而不該以外貌待人、輕易審判人、論斷人、區分貧富貴賤了。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 許多人好像一位無憐憫的“常任法官”,無時不在審判人,但如果我們不先學會體會神憐憫的心腸,就沒有資格作“天國的法官”。

2.3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雅2:12) 律法不是約束人嗎?誡命不是規範人嗎?為何說自由的律法?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愛是主所給的命令,是信徒所當遵守的“律法”,它不像舊約律法要逐條遵守,而是以一個原則—愛,總括一切。 這樣,在實用上就更為活潑與嚴密,使人不能憑固定的字句逃罪:以律法的字句字眼沒有清晰界定而產生的灰色的地帶、讓人走法律罅隙,陷入偽言語的爭辯)。 但在愛裏人就得以真正的自由,活出真我、活出神的形象,並不是因為懼怕刑罰而僵化地進行律法的字句規條,滿腦子都是do and don't,反而愛就會越過籬笆障礙界限去幫助有需要的人,並不是因為迫於無奈乃是喜歡這樣做,所以愛的律法就是“使人自由的律法”。 我們既然因基督的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贖出來(加3:13),使我們在恩典之下(羅6:14),按着愛的律法受審判(約13:34、35;約壹3:11、23);這樣,我們就當照基督的愛律去說話行事。

2.2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雅 2:8)舊約律法有613條誡律、如何才算全守律法?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2:8) 這節聖經引自利19:18,新約中曾多次引用(太5:44,19:19,22:39;可12:31;路10:27;羅13:9;加5:14;雅2:8等)。主耶穌以“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12:29-31)。但這兩條“誡命”都不在十誡之內;可見新約中所稱之“誡命”或“律法”的涵義並非僅指十誡,也廣義地用以指着神的其他吩咐(雅1:25,2:12,4:11)。 這裏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麼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見、信徒行事應以愛為準則,不是遵守613條誡命就夠了;許多舊約律法誡命只是針對當日的以色列人實際的處境而頒布,新約信徒只需參考其中的屬靈原則和領受其中的教訓,耶穌來也詮釋了舊約誡命律例的真正意義,不應執著於外表的字句形式禮儀,而是由內心真誠愛神愛人和恨惡罪惡而出發。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因為愛是不加害予人的、尊重生命、公平、公正、公義、活在光明中、不世俗化,所以全守愛人的至尊律法,才是神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