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聖殿稅是否律法的規定?耶穌作為神的兒子可以不交,但其他12個門徒呢?是否都可以同樣不交?
17.7 丁稅或譯作「聖殿稅」,數目為半個舍客勒 (出 30:11-16 )或兩塊希臘幣(約兩天工資)。
起源是獻給神的禮物(即是甘心自願),作為維持會幕之用(日後聖殿之用),是生命的贖價,作個紀念,聖殿稅並不是強制性的,人可以在逾越節時到聖殿繳納,或事前繳交。
耶穌既然作為神的兒子、聖殿的主人,當然不用交聖殿稅,昔日猶太人尊重的拉比,也不用交聖殿稅,但他甘願放棄自己的權力,為面絆倒收稅的人,所以安排彼得神蹟地從所釣的魚口中取得足夠二人納的聖殿稅
彼得說殿稅從外人收,耶穌說子民應該免稅,但為免觸犯法律,耶穌還是想方法讓彼得拿到『四日工錢』幣,以此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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