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保羅對他說:「你這粉飾的牆,神要打你!你坐堂為的是按律法審問我,你竟違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嗎?」 (徒 23:3) 大祭司違背了什麼律法?

審判官判案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追求公正公義」。(申命記16:20)

因此審判官必須「精明能幹、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的人」(出18:21,22)和「有智慧、有判斷力、有經驗」。(申1:13-17)「要敬畏耶和華,謹慎行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沒有偏心,也不受賄。」(代下19:6,7)

「在弟兄當中聽訟……要按正義施行審判。」(申1:16)

審判官必須了解事實,才能作出公平的判決。因此,「要打聽、調查、徹底追問」,確定「事情屬實」,才作出裁決。(申13:14;17:4)「無論人犯什麼罪,不可單憑一個人作證,就確立人有什麼罪過或罪惡;要憑著兩三個人的口作證,才可以確立。」(申19:15)

「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袒護大人物,要大公無私地審判同胞。」(利19:15)

不該讓當事人的外表或身份地位影響裁決。

「行審判並不單憑眼見,責備人也不僅憑耳聞。他按正義審判卑微的人,憑正直糾正地上謙和的人。」(賽11:3,4)

因此大祭司尚未聽完證人口供,查驗是否屬實,也未給被告辯解機會,被告剛開口就被大祭司吩咐人辱打,尚未審查便假設被告為有罪,已經犯了以上的律法。

猶太人的律法,很注重受審訊之人的權利;不分皂白,便先打被告的嘴,乃是違背律法的。

審判執法者竟然自己知法犯法,所以保羅指責他為「粉飾的牆」(即假冒偽善),表面是為維護律法而審判,實則違背了律法。

大祭司亞拿尼亞於主後47至58年間作大祭司,曾於主後51或52年被羅馬政府遞奪職銜,後又復職。保羅說「神要打你」,結果亞拿尼亞於主後66年被猶太民族主義的叛徒暗殺了。

故意辱罵大祭司乃是一項很嚴重的過犯 (參出22:28;約18:22)。

保羅表示不認得審判他的是大祭司,可能保羅的眼睛有毛病,眼力很差(加4;15;6:11)或是諷刺性的反話,暗示大祭司不像大祭司應有的樣式,毫不公平和講理。他沒有料到吩咐人掌他嘴的人,竟會是大祭司。

「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出22:28);保羅表明他尊重律法,另一面顯明對方不配作百姓的官長。

留言

  1. 律法說:『打一個以色列人的面頰便等於打擊神的榮耀』所以大祭司是違背了敬畏神的律法,再者,律法要求公正對待被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而大祭司吩咐要打保羅的嘴於法庭上便是喪失了公正的態度,使保羅得不到公平審判。而大祭司的用刑亦是違背了應有的程序,包括了要先獲得證人出庭,取得證供及証物之類,所以亦屬違背了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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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那大祭司未有按自己的職分去為保羅作公平公義的審問和判決,反而於保羅未說出什麼僭奪神的說話時,就不由分說地處罰他,沒有給保羅機會詳細自辯說明,只聽到自己不喜悅的話就濫用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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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大祭司沒有公平的審判,未問先掌嘴,這也代表未審先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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