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保羅對他說:「你這粉飾的牆,神要打你!你坐堂為的是按律法審問我,你竟違背律法,吩咐人打我嗎?」 (徒 23:3) 大祭司違背了什麼律法?
審判官判案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要追求公正公義」。(申命記16:20)
因此審判官必須「精明能幹、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的人」(出18:21,22)和「有智慧、有判斷力、有經驗」。(申1:13-17)「要敬畏耶和華,謹慎行事,因為耶和華我們的神沒有不義,沒有偏心,也不受賄。」(代下19:6,7)
「在弟兄當中聽訟……要按正義施行審判。」(申1:16)
審判官必須了解事實,才能作出公平的判決。因此,「要打聽、調查、徹底追問」,確定「事情屬實」,才作出裁決。(申13:14;17:4)「無論人犯什麼罪,不可單憑一個人作證,就確立人有什麼罪過或罪惡;要憑著兩三個人的口作證,才可以確立。」(申19:15)
「不可偏護窮人,也不可袒護大人物,要大公無私地審判同胞。」(利19:15)
不該讓當事人的外表或身份地位影響裁決。
「行審判並不單憑眼見,責備人也不僅憑耳聞。他按正義審判卑微的人,憑正直糾正地上謙和的人。」(賽11:3,4)
因此大祭司尚未聽完證人口供,查驗是否屬實,也未給被告辯解機會,被告剛開口就被大祭司吩咐人辱打,尚未審查便假設被告為有罪,已經犯了以上的律法。
猶太人的律法,很注重受審訊之人的權利;不分皂白,便先打被告的嘴,乃是違背律法的。
審判執法者竟然自己知法犯法,所以保羅指責他為「粉飾的牆」(即假冒偽善),表面是為維護律法而審判,實則違背了律法。
大祭司亞拿尼亞於主後47至58年間作大祭司,曾於主後51或52年被羅馬政府遞奪職銜,後又復職。保羅說「神要打你」,結果亞拿尼亞於主後66年被猶太民族主義的叛徒暗殺了。
故意辱罵大祭司乃是一項很嚴重的過犯 (參出22:28;約18:22)。
保羅表示不認得審判他的是大祭司,可能保羅的眼睛有毛病,眼力很差(加4;15;6:11)或是諷刺性的反話,暗示大祭司不像大祭司應有的樣式,毫不公平和講理。他沒有料到吩咐人掌他嘴的人,竟會是大祭司。
「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出22:28);保羅表明他尊重律法,另一面顯明對方不配作百姓的官長。
律法說:『打一個以色列人的面頰便等於打擊神的榮耀』所以大祭司是違背了敬畏神的律法,再者,律法要求公正對待被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而大祭司吩咐要打保羅的嘴於法庭上便是喪失了公正的態度,使保羅得不到公平審判。而大祭司的用刑亦是違背了應有的程序,包括了要先獲得證人出庭,取得證供及証物之類,所以亦屬違背了律法。
回覆刪除因為那大祭司未有按自己的職分去為保羅作公平公義的審問和判決,反而於保羅未說出什麼僭奪神的說話時,就不由分說地處罰他,沒有給保羅機會詳細自辯說明,只聽到自己不喜悅的話就濫用私刑
回覆刪除大祭司沒有公平的審判,未問先掌嘴,這也代表未審先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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