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羅 4:15) 為可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外邦人也沒有律法,但是他們都是罪人。

"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羅4:15), “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羅5:13)

注意這裏的用字: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乃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而罪也不算/不被宣判為罪,但設立律法後便很清楚違反某些律法便是罪,因此宣判為罪。在沒有律法之時,罪已存在,但卻顯不出逾越律法所定界限的過犯。

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是要顯明人的過犯和罪惡,因人的罪違反律法便會惹動神的忿怒。即是違反律法的會引致律法的咒詛,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

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3:10)

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加3:23)

律法的功用是為了把我們圈在罪中,讓我們知道有罪,無法靠著行為稱義。他就像一個教導我們的師傅,教導我們是一個罪人所以我們需要耶穌,既然現在耶穌已經來了,那因信稱義的真理已經顯明,就不需要再有師父了,(除非那個人還不懂自己是罪人)。律法包含了神的"愛",是為了要保護我們不受到傷害的,也讓我們認識神的旨意和屬性。

法律讓人看見自己的罪,人才會有機會謙卑悔改尋求神的救恩,法律只能帶來某程度的阻嚇,教育人可謂正確的事情,人如果犯了律法就難免神憤怒的刑罰,而不是拯救。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加3:19)

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凡是根據律法而去行的,都是要被受咒詛的,因為要全守所有律法才稱義。

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加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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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沒有律法的指引,沒有懲治準則,人就詐不知犯罪的規範,就可以任意妄為,自以為沒有犯罪,其實是自圓其說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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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反律法的情況出現,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只是想說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其實在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存在,只是若人的罪不超越律法規定就不會被定罪,換言之如果沒有了神的救恩,律法就唯有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別無他法。這裡強調雖然律法代表了神的標準,但律法是不會帶來救贖的,因人犯了罪而激怒了神,只有恩典--就是我們要相信並跟從主耶穌基督才可以罪得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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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沒有律法就沒有犯法標準?所以沒有過份。至於罪,耶穌很多時並非指行為,而是內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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