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也要堅守我們所承認的指望,不致搖動,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10:23,26) 我們所承認的指望是什麼?如何去堅守這指望?是否如果信徒故意犯罪、贖罪祭就再沒有了?
“所承認的指望”原文是“盼望的承認”,在此就是指因信仰而承認的事。其所以說“盼望的承認”,因我們所承認的信仰乃是有活潑盼望的,我們所信的也就是我們所盼望的。
基督的血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是有完全的功效,使我們的罪得到永遠的赦免,可以坦然到神面前。這些話對當時的希伯來信徒更是特別有幫助的,因為他們的信仰正受到舊猶太宗教的“搖動”。
“因為那應許我們的是信實的”,就是我們能夠直以信賴堅守所承認的指望之理由,既然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這樣我們因信靠祂的應許而有的指望,就必不落空,就當堅持,不可因當前的環境或逼迫而搖動。
這句話告訴我們:
(1)我們的信心和盼望,應當以神的應許為根據。
(2)神為那信靠祂的人,留下有寶貴的應許。
(3)那應許我們的神是信實的神。
(4)我們應當堅守這位信實之神所應許我們的指望,在祂的應許中堅固不搖動。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來10:26)
“我們”是指一切得知真道的人,不是單指那些得知真道後又接受了的信徒,也指得知真道後又故意拒絕的人;因從下文可知這“我們”是包括:得知真道而故意犯罪,等候審判和“烈火”的人,以及得知真道以後而“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10:39)。所以這裏“我們”並不是肯定地指信徒而言,乃是不肯定地指在那些得知真道的人中,若有故意犯罪,離道不信的話,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即是對他們沒有功效、因為他們不接受)。
“故意犯罪…”當然比無意犯罪的罪更大。但在此所說的“故意犯罪”,不是指犯普通的罪,乃是特指不要干犯基督一次所獻上而至“永遠”的贖罪祭而說。若“輕忽這麼大的救恩怎能逃罪呢?“(來2:3)
"贖罪的祭”就是指基督獻上自己而完成的贖罪功勞(7:27,9:12,10:12-14),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的意思,就是若甘願犯罪不接受基督的贖罪祭,就再沒有別的贖罪祭可為他贖罪了。基督的救贖既是唯一的救法,則拒絕這救法的人當然再無得救的希望。
“贖罪的祭”這句話本身就可證明這裏所說故意犯罪,不是普通的罪。因為一個信徒犯罪而悔改,基督並不是再為他獻一次贖罪祭,如果這樣,祂就必須多次為我們受苦(參9:26);但基督乃是一次獻了贖罪祭,就有永遠的功效,信徒甚麼時候悔改認罪,這贖罪的功效立刻使他的罪再得赦免。所以,如果這裏所說的罪是指信徒得救以後仍然故意不斷地犯罪,活在罪中而不肯悔改,“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即是“贖罪的祭對持續故意犯罪的人,就不再發生功效了”。這裏既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可見這裏所說的,不是指信徒得救以後犯的罪,乃是指尚未悔改接受基督贖罪功勞的人,若得知真道以後,又甘願拒絕基督的贖罪,就再無任何辦法可以贖罪了!
承認耶穌基督是救主, 我們已經得救了.
回覆刪除不知道如何堅守這指望....
如果故意犯罪後, 再去獻贖罪祭, 那麼神不會悅納, 因為沒有悔改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