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就可以設立。監督既是神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任性,不暴躁,不因酒滋事,不打人,不貪無義之財;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多 1:6-9) 試比較提摩太前書3:1-7及提多書設立監督的要求,有何相同和不同?
監督要求:
提摩大前書第三章:
無可指責,
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有節制,
自守,
端正,
樂意接待遠人,
善於教導。
不因酒滋事,
不打人,
只要溫和,
不爭競,
不貪財。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
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
教外有好名聲
提多書第一章:
神的管家
無可指責
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服約束的
不任性(原文任意而為的, 執柪的, 自大的)
不暴躁(原文是不易發脾氣)
不因酒滋事(原文好酒豪飲)
不打人(原文好鬥的人, 惡霸)
不貪無義之財
樂意接待遠人
好善(原文是喜愛良善)
莊重(原文慎思明辨的, 深思謀慮的, 自制的)
公平
聖潔
自持(原文自制,有紀律的)
堅守真道, 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
I. 相同之處:
A. 恩賜能力方面
(1) 管家、好的管理能力
管理好家庭,兒女信主端莊順服
(2) 善於教導、勸化
B. 性情方面
(1) 不打人
(2) 溫和、不爭競
(3) 樂意接待遠人
C. 節制、自制力
不豪飲酒
莊重、端正
不暴躁、節制、不任性、自持、自守
D. 品格道德方面:
無可指責
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不貪財
II. 不同之處:
提摩大前書強調:
(1) 在教外要有好名聲,
(2) 初入教的不可作監督
提多書強調:
(1) 在教會內部能堅守護衛真道,處事公平正直,
(2) 愛好良善,行為聖潔敬虔
相同:
回覆刪除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
節制、克己:不因酒滋事,不打人,沒有人告他們是放蕩不服約束的,不任性,不暴躁
不貪無義之財;樂意接待遠人,好善,莊重
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
不同:
兒女也是信主的,要好好管理自己的家
公平,聖潔自持
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
剛信主的不可作監督
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明聲
(提摩太前書 3:1-7)「若有人想望監督的職分,他是在羨慕一件好事」,這話是可信的。 監督必須無可指責,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有節制、克己、端正,樂意接待外人,善於教導, 不酗酒,不打人;要溫和,不好鬥,不貪財。 要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順服,凡事莊重。 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怎能照管上帝的教會呢? 剛信主的,不可作監督,恐怕他自高自大,落在魔鬼所受的懲罰裏。 監督也必須在教外有好名聲,免得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羅網裏」
回覆刪除(提多書 1:6-9)「若有無可指責的人,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兒女也是信主的,沒有人告他們放蕩,不受約束,就可以設立。 監督既然是上帝的管家,必須無可指責、不自負、不暴躁、不酗酒、不好鬥、不貪財; 卻要樂意接待外人、好善、克己、正直、聖潔、節制, 堅守合乎教義的可靠之道,就能將健全的教導勸勉人,又能駁倒爭辯的人」
相同之處:
無可指責-強調監督應該要無可指責,也是領袖品格的基本要求。
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強調對婚姻的忠誠,監督應該是個忠實的配偶。
樂意接待遠人-要樂意接待外人和款待之道。
不可酗酒滋事-避免因飲酒而引起爭端和不良的行為。
不打人-要有和平的性格,不得使用暴力。
不同之處:
「提摩太前書」要求管理好自己的家,可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品格上要有節制,自守,端正,溫和,不爭競,不貪愛錢財等。還有是不可以是初入教的人,避免驕傲自大,要在教外有好的名聲,免得被人毀謗,落在魔鬼的網羅裏。
「提多書」有要求兒女是信主的,而品格和行為是不任性,不暴躁,不貪無義之財,好善,莊重,公平,聖潔自持等。強調兒女的信仰和行為,但沒有特別提到管理家庭的細節。沒有要求不可初入教及在教外要有好名聲。